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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106律師刑訴第4小題
作者:
isabelle723
(())
2018-08-19 18:00:00
[106律師刑訴第4小題]
考選部公布的試題解析最後一段提到:
"本案傷害致死罪與傷害罪屬同一事實,檢察官以就犯罪事實全部起訴,
法院就致死部分,認為並非傷害的加重結果,
只需於理由欄敘明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而非由理由敘明就傷害致死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我的疑問是:
最後兩句很怪
作者:
BoatLord
(船老大)
2018-08-20 20:14:00
一個訴訟關係就用一個裁判消滅解析意思感覺在說 「理由中也不用再提為什麼不另為無罪諭知 這是當然之理」另一方面觀察 如果在理由中說明為何不另為無罪諭知 由於有罪無罪涉及實體判斷 主文已就全部犯罪事實審判 理由中再提似乎就同一犯罪事實兩次實體判斷實務常常這樣 別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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