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題目有點傻眼,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不知道老師埋了多少陷阱,我大概開了下列的
討論:
320竊盜之既遂時點
325搶奪是否只需「公然」掠取
329準強盜罪不成立
161條脫逃罪?(感覺算贅述了)
276過失致死(感覺是本題重要爭點:會連帶影響到後續遺棄、肇逃之爭點,用客觀歸責下
去開展才能打擊到每個點:如自摔有無反常因果歷程、禁止違停之構成要件效力範圍、自
摔被害人自我負責、風險升高理論等)
293遺棄是否限「積極」作為。
294遺棄致死屬「結果危險」之加重結果犯,生命危險與生命法益侵害須有危險關聯、保
證人地位,誤認無關屬誡命錯誤,效果同16禁止錯誤。
271不作為殺人(這我忘了討論)
185之4救助說、保障民事請求權說等、肇逃是否限於過失、駕駛操縱說、移動說、隨時可
以駕駛之狀態說、附述致人死傷
是否為客觀處罰條件。
競合(沒把握):320、276、294數行為數罪併罰,276與294致死重複評價之問題,是否把2
76當成294之不罰前行為,或只論過失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