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律師二試刑法討論區

作者: becool996 (冷月紫米)   2018-10-22 01:05:06
看到題目有點傻眼,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不知道老師埋了多少陷阱,我大概開了下列的
討論:
320竊盜之既遂時點
325搶奪是否只需「公然」掠取
329準強盜罪不成立
161條脫逃罪?(感覺算贅述了)
276過失致死(感覺是本題重要爭點:會連帶影響到後續遺棄、肇逃之爭點,用客觀歸責下
去開展才能打擊到每個點:如自摔有無反常因果歷程、禁止違停之構成要件效力範圍、自
摔被害人自我負責、風險升高理論等)
293遺棄是否限「積極」作為。
294遺棄致死屬「結果危險」之加重結果犯,生命危險與生命法益侵害須有危險關聯、保
證人地位,誤認無關屬誡命錯誤,效果同16禁止錯誤。
271不作為殺人(這我忘了討論)
185之4救助說、保障民事請求權說等、肇逃是否限於過失、駕駛操縱說、移動說、隨時可
以駕駛之狀態說、附述致人死傷
是否為客觀處罰條件。
競合(沒把握):320、276、294數行為數罪併罰,276與294致死重複評價之問題,是否把2
76當成294之不罰前行為,或只論過失傷害。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10-22 16:15:00
就看是否已經形成新的穩固的支配關係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8-10-22 14:36:00
在銀樓騙展示金飾案,行為人拿了就放入口袋往門口跑,即使被害人看著金飾被拿走,被害人高呼,路過民眾一起追出,行為人為避免人贓俱獲,在巷口轉角丟棄金飾在路上,請問這情況是既遂還是未遂?
作者: MindYours   2018-10-22 13:26:00
感覺題目沒說「在店員面前拿走」啊...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10-22 01:14:00
你開好多
作者: kyz (冬天好容易餓)   2018-10-22 01:17:00
你把死亡給了276,294就不會有死亡加重結果。不然重複評價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10-22 01:18:00
猛一個
作者: same60710 (乂加藤小惠乂)   2018-10-22 01:29:00
我把185-4從盤古開天(保護法益)開始整整談了兩頁...希望老師會喜歡這種寫法
作者: a1234zyx (JACK)   2018-10-22 01:29:00
竊盜未遂被喝止放回去,非己意中止
作者: same60710 (乂加藤小惠乂)   2018-10-22 01:31:00
其他只寫了竊盜和遺棄致死 應該不會談太少罪吧QQ
作者: a1234zyx (JACK)   2018-10-22 01:31:00
停車行為,乃過失傷害之不作為犯(停車行政罰?無常態因果、自摔為自我負責?)我自己寫不成立294遺棄,因傷害不成立自無依法應救護離去185_4不成立因為非駕車一句話B最後死掉不成立過失致死之不作為犯,因A為危險前行為,有保證人地位,且非如294依法令嚴格但路人已經『即時』送醫,依學者見解假設因果關係,縱甲送醫,b仍會死,不成立脫逃,為現行犯,但未受『逮捕』不成立競合,僅成立竊盜未遂,還有多討論沒有加重要件
作者: christinelai (安)   2018-10-22 04:29:00
六樓 題目哪裡寫被喝止?別自己延伸好嗎
作者: gary800 (su)   2018-10-22 06:48:00
慘。。我認為遺棄至死不成立。話說,停路邊自摔撞到頭也是一種車禍吧?
作者: bling127 (bling)   2018-10-22 07:57:00
只是停車 沒有駕駛 為什麼要討論這麼多在肇逃呢
作者: a1234zyx (JACK)   2018-10-22 08:03:00
筆誤,沒有喝止,被命檢查,話說如果你寫成立肇事逃逸,論理不正確,至少被扣十分
作者: DRSUNYASHA (夜叉)   2018-10-22 08:24:00
我有討論乳液(320)跟汽車(293-294)沒收的問題,雖然結果都是沒有沒收,但是理由不同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10-22 08:26:00
對齁沒收!!!完全忘了他= =哀,大崩潰希望我不孤單QQ
作者: xuane (xuan)   2018-10-22 09:12:00
看起來我刑法完了 我竊盜跟肇逃寫了一大堆 還特別凹駕駛不必要在車上 ㄏㄏ
作者: walyun   2018-10-22 09:20:00
我採操控說擴大解釋是駕駛QQ
作者: a1234zyx (JACK)   2018-10-22 09:20:00
沒收依去年參考解答,沒有問『應該』不用寫,但有寫可能是有加分
作者: DRSUNYASHA (夜叉)   2018-10-22 09:48:00
因為之前聽人家講關聯客體跟犯罪工具,我想說是不是為了考過失的肇事(過失不沒收),但是逃逸就是故意要沒收,可是我認為肇事逃逸的前行為本來就是過失,根本沒有刑法想要處罰刻意利用工具或避免再犯的效果,覺得他一次埋兩個陷阱。
作者: sophia1993 (全形句點是完美的象徵。)   2018-10-22 10:56:00
搶奪在哪裡啊......
作者: AgoodRival (一個好對手)   2018-10-22 11:00:00
搶奪竊盜區分感覺不太是考點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10-22 11:01:00
大家都有記得沒收嗎?嗚嗚
作者: kyz (冬天好容易餓)   2018-10-22 11:31:00
我有寫準強盜不成立,未對A施加強制手段致難以抗拒
作者: c9c9 (小岩)   2018-10-22 18:38:00
跟搶奪 準強盜沒關係吧不作為應該是搭過失致死 不用討論不作為殺人全部只有刑法有附註自己見解,我認為不用開太多不重要的標題,討論深度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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