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01-10 19:58:19民法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想知道要如何判斷是物之瑕疵或是保證品質呢
想法:
因為物之瑕疵>在故意不告知時,出賣人方要賠償
而
缺少出賣人保證品質,出賣人必定要負賠償責任
但是不知道區分的標準在哪
問題:
那有沒有例子跟準則,可以簡單判斷今天一個商品造成消費者損害
究竟是瑕疵(之後再論有無故意) 還是 缺少保證品質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