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2wUDl9B.jpg
題目出自李允呈老師的刑法分則
老師的擬答認為不成立235散佈猥褻物品,因為僅為兩人交往時得親蜜行為,不致侵害性
的道德而有礙社會風化
老師也認為不成立310誹謗,因為男女交往時的親蜜行為並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但在查了網路上幾則報導及其他老師的看法、以及本人的管見
都覺得應該成立那兩條罪,畢竟從題示及一般通念應可認為女方不願讓此類事情供他人知
悉觀看,且親蜜行為之錄影內容應可認為是可刺激或滿足性慾的物品......
不太確定究竟思考上該如何走
請教各位前輩先進們指點
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