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案件單一性的概念

作者: Mcdona1d (麥當勞 ™)   2019-01-29 23:22:44
請教一下,某甲開車撞上騎機車雙載的乙丙兩人,導致乙丙重傷。於是乙透過檢察官提
起公訴,而丙不打算提告。
是不是一定要有丙的提告,才可以使甲定罪嗎?
作者: exporn (fuxkme)   2019-01-29 23:24:00
沒吧
作者: Mcdona1d (麥當勞 ™)   2019-01-29 23:38:00
那如果甲因為乙的提告,被關了五個月出獄後,丙還可以告甲嗎??
作者: viodin (黑豆)   2019-01-29 23:46:00
應該會一起起訴吧?
作者: zack7322002   2019-01-30 00:43:00
這是單一案件沒問題,但因為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丙若未提告,則欠缺告訴條件,該部分就不會起訴了,而乙的部分因告訴條件已完足,若有符合起訴門檻,檢座自然會起訴。但起訴的效力還是會及於甲撞丙的犯罪事實,若訴訟進行中,尚未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丙有提告,則再通知檢座函請法院併辦即可。太久沒辦刑案,應該沒記錯,有錯還請其他人指正@@
作者: Banridi (Ban)   2019-01-30 00:55:00
考試上,寫丙部份缺訴訟條件,法院應不受理。惟實務認為無合法告訴,該判決不及於丙部份。訴訟條件跟起訴範圍真的很折騰人
作者: s22610069 (草菇)   2019-01-30 01:02:00
丙那邊在檢察官那就會下不起訴處分了 因欠缺訴訟條件然後因為甲判決確定 所以既判力擴張 丙不能再告甲了不然會一案兩罰 檢察官應該會已曾判決確定不起訴 不知道有沒有錯 討論看看
作者: longlydreami (邦加爾迪)   2019-01-30 01:44:00
基於起訴不可分,甲對丙的部分也會一起被起訴,但因起訴不合法(訴訟條件欠缺),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作者: husky5566 (哈士奇五六)   2019-01-30 01:59:00
單一案件要有罪跟有罪才不可分吧?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9-01-30 10:03:00
一部起訴全部起訴,一部審判,全部審判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1-30 10:03:00
67年10次刑決(三)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1-30 10:08:00
就考試來說:起訴範圍、審理範圍不及於丙,但判決效力及於丙;就原po問題來說:丙不用告喔,不影響乙對甲的請求~欸等等,乙丙是「重傷」嗎!?如果是刑法意義上的重傷,那丙不告檢察官照樣可以起訴甲對丙的重傷,一併由法院審理判決喔
作者: kevin0727a (留心天尊)   2019-01-30 10:30:00
如果是過失致重傷,也是告訴乃論吧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1-30 10:36:00
欸對齁,感謝樓上,那當我後面補充沒說XD
作者: weuichang (Wei)   2019-01-30 11:03:00
要看法院審理結果而定,如果認為甲過失重傷乙的部分有罪,丙的部分則因欠缺告訴而不受理,就沒有審判不可分的問題,法院在判決主文中諭知甲對乙的過失重傷罪,理由中說明他部不受理。判決確定後,一部有罪既判力及於他部,也就是丙無法針對同一案件追訴了。
作者: s213092921 (麥靠貝)   2019-01-30 16:24:00
怎麼整個推文都亂掉了?
作者: eugene0813   2019-01-31 15:18:00
37特覆3722例,二者皆有罪&二者為一罪,則審判不可分。67年第10次刑庭決議,一行為只受一次審判。過失重傷仍為告乃罪,沒告訴則無有罪可能,故無審判不可分。但仍得審有告訴部分。
作者: hyk99885ggb (joker)   2019-02-01 08:42:00
一部起訴效率及於全部不是嗎? 丙的部分法院不受理判決吧?
作者: flyfoxtw (愛上古典樂)   2019-02-01 18:00:00
本題為甲對乙、丙各別犯過失致重傷罪,皆為告訴乃論。因乙已對甲提出告訴,檢察官即會受理而簽分偵辦,構成要件若是該當,則會選擇起訴或聲請簡判。另就丙未提出告訴部分,檢察官縱知甲對丙涉有犯罪嫌疑,但因告訴條件有欠缺,並不會簽分偵辦,至多在犯罪事實欄完整敘述,並註明丙的部分未據告訴而已,法院亦不會就甲對丙的部分加以審判。職是,丙是否提出告訴,與甲對乙的部分無關。以上是個人目前依題意的想法,謹供參考。
作者: will8535 (Mr.56)   2019-02-01 19:08:00
查裁判書系統,案例事實如果是甲ㄧ行為致乙丙受傷,乙有告訴,丙未告訴,起訴書會寫「未經告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判決書會寫「未經告訴部分,與有罪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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