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高手,有關信託課稅,有個地方想請教大家
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
贈與給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這個法條我能接受,因為實質是把財產透過信託間接移轉給受益人(他益信託)
流程圖:
委託人(A)======>受託人(B銀行)=====>受益人(A子)
A=>B免贈與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是形式上移轉,免贈與稅)
B=>A子免贈與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
與受益人之間的也是免課徵贈與稅_
我有疑問的點是在於為什麼透過B銀行移轉給A子一樣免贈與稅?
上續條文不是已經說,他益信託要課徵贈與稅嗎?
而且兩個條文都是透過受託人轉給受益人阿
這樣條文兩個不是就互相矛盾跟打架?
還是各位高手大大指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