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之被保險人甲為減輕損害而支出20萬之費用,
但實際上甲之減輕損害行為並無效果時,
甲得否向乙保險人請求減輕損害費用之償還?
(A)不得請求償還,因甲並非受乙之要求而為減輕損害行為。
(B)不得請求償還,因為甲之減輕損害行為以有效果為要件
(C)得請求償還全部損害減輕費用,因此一費用之償還不以發生減輕損害效果為要件
(D)得請求按投保之比例,償還損害減輕費用
考選部公布之解答為D
但我個人選擇是C,理由為
修正後之保險法33I應為強制規定,且為72條前段之例外,
且基於33條之立法意旨,雙方亦不得特約排除。
且依參考書對本條之解釋均為此費用償還請求權不以減損行為有效為要件。
所以是我見解有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