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無權代理是否有善意取得制度之適用?

作者: imymeyou (coldwing)   2019-07-27 23:47:49
張台大民總講義內容表示:
善意取得只問是否為無權處分且具可信賴之公示外觀。
不問無權處分之原因為何(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權代理...)
但100年律師民法第14題答案為B
即無權代理之交易相對人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依照解答的邏輯推論,
是指善意受讓僅在"無權處分"才有適用,
在"無權代理"之場合即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是這樣嗎?
作者: kilof (KiLoF)   2019-07-28 01:05:00
要有公示外觀 例如物的佔有狀態跟交付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7-28 01:05:00
制度目的不同801、948條文有寫需要無權處分的要件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7-28 02:36:00
4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19-07-28 02:53:00
沒有
作者: final9711 (法洛)   2019-07-28 09:12:00
選項敘述不精確吧 本人承認無權代理後 就變有權處分 就沒有善意取得適用
作者: SudaPeter (同棲しよう、有村さん)   2019-07-28 13:48:00
回去把民總看熟,無權代理裡面,相對應於善意取得的概念是表見代理
作者: oaoastrid (不專業哈迷)   2019-07-30 11:25:00
善意受讓我國制度需要無權處分人以自己名義為之,無權代理的名義是本人,不可以主張善意受讓,王澤鑑民總裡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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