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執行法疑問

作者: dannypooh (阿肆)   2019-08-20 00:29:00
各位大大好 一個問題想求教
今天讀到行政執行法的救濟
依照最新實務 執行處分的救濟方式為
(聲明異議+撤銷訴訟)
我的問題為
行政執行不是有很多手段嗎嘛 ~
例如:怠金,拆除房屋,沒入汽車..等等
針對行政執行措施中 (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
例如 拆除房屋
救濟手段就無法以 聲明異議+撤銷訴訟進行對嗎
只能以對基礎處分的救濟
也就是 行政訴訟法4條1項+8條1項=8條2項
=196條1項
這個撤銷訴訟附帶回復原狀來救濟
若是(具有處分性質的行政執行措施)
例如 限制出境
即可以 聲明異議+撤銷訴訟 進行救濟
請問這樣理解正確嗎~
是要先區分行政執行的措施是不是行政處分
來決定是兩種救濟方式的哪一種嗎?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蘇)   2019-08-20 01:16:00
你是不是沒有再自己讀過97年跟107年兩個決議 只記口訣式的結論?因為決議文寫得蠻清楚的97年決議被變更的最後一句跟變更它的107年決議都強調是「具行政處分性質」者97年決議的這段還是繼續適用「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
作者: gs1 (Zzzz...)   2019-08-20 09:30:00
我念的時候也有疑問說 也沒幾個 具處分性質的也不直接寫出來每本教科書都這樣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19-08-20 09:55:00
推1樓有看決議文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蘇)   2019-08-20 12:23:00
是但是屬於事實行為的執行行為也要先聲明異議
作者: dannypooh (阿肆)   2019-08-20 13:48:00
謝謝B大 講解的很詳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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