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cool996 (冷月紫米是過前高,但是1)》之銘言:
: 請問大家會覺得題目太過簡單嗎?還是我有漏掉爭點?
: 印象中的考點大約如下:
: 刑總:教唆、幫助、正當防衛、中止犯、自首
: 分則:毀損、強制、傷害、侵入建築物、重傷害
: 都考這麼入門的東西,無形中好像把中上程度的考生跟一般水平的考生的刑法鑑別度模糊
: 了,這樣真的公平嗎?
我來試試這「太過簡單」的考題好了
丙的部分
進入店家的行為,可能成立...恩 這是住宅還是建築物?
如果乙是單純商家,那好像是建築物
如果住商混合,那好像是住宅
本案不明確,自由攻擊!
砸壞很多東西,毀損,法益同一人,時地密接,接續行為成立一罪
打乙致傷,傷害
以上數罪併罰
丁的部分
基於實務主客擇一理論的立場
只有主觀上為他人犯罪,客觀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的人才會是幫助犯
丁主觀上為丙,客觀上提供木棒,有可能成立幫助犯
可是丙沒有使用該木棒,丁客觀上對丙犯行沒幫到
而且跟丁會談後,隔了好幾天才行為
也很難認為丁對丙有心理上助力
所以認為丁不成立幫助
甲的部分
如果是基於主導、支配的地位,可能成立間接正犯而不只是教唆犯
可是本案中,甲乙間是老闆司機關係,不是犯罪集團上下關係
甲也沒有說什麼若丙不去要如何如何
所以否定有犯罪支配立場,非間接正犯
教唆犯基於從屬立場,先有丙成立犯罪,才論
可是甲是希望丙砸店,侵入住宅或建築物是相關聯
可是打人部分甲有無教唆則有疑問
從嚴認定的話,就是沒有
只就其他部分成立教唆
乙的部分
刺丙腿一刀的行為,因為客觀上丙正拿鋁棒要繼續攻擊
而且刺腿一刀可能為有效、相當的防衛行為
所以成立正當防衛
想砍掉丙手的重傷害故意出手,砍了丙手
是有砍掉手了,可是卻接回來了,而且好好的沒有減損功能
不成立既遂
可是重傷有處罰未遂,有未遂構成要件該當
客觀上丙都跪了,無正當防衛
無阻卻責任事由,成立
義憤?
中止?準中止?
自首?
刑57?
打字的都累了,在考場還嫌題目太簡單[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