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 條 (108/6/19修正)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108 條 (108/12/25修正)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修改內容是罰金統一用新台幣計算,我想請問怎麼看他原本是不是新台幣計算? 我只單看
法條修正後版本我會誤會是調高罰金部分。
另再問這樣大家會怎麼更新自己手上的法典?
鉛筆旁邊寫一新的價目嘛?
畢竟考試應該以現行法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