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9-07 08:47:03
翻了一下書,
解釋上還是把準受賄罪,
分成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三個階段,
而且直接幫忙加頓號隔開。
在學校也沒有聽過老師說準受賄罪比較特殊,
要一氣呵成到期約階段才有可能成立。
選罷法也充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等等,
沒有用頓號區分要求和期約兩種階段行為。
有人可以幫忙解惑嗎?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VKpS_3U ]
作者: MrTaxes (稅務專家)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時間: Sat Sep 5 14:59:09 2020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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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直接從法規資料庫複製貼上的,
其中第123條的"要求"和"期約"之間不像前面兩條一樣有頓號,
請問是文義上有差別嗎?
還是只是一個疏漏?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05 16:02:00
前兩項是 三種(都是名詞),123條的 要求 是 要求(動詞)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9-06 08:52:00
因為還沒當上 所以只能要求期約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06 16:34:00
123 就想成 ,公職候選人跟特定人,喬好選上後可給啥幫助問題是,公職候選人在喬的階段,是公職嗎?? 不是啊個人覺得,法條從法條草案討論,立法,經過了這麼久都沒有什麼問題以及使用上的爭議點.或許,像你講的,加個頓點,可不可以? 我是覺得也不是不行只是,難道 [今晚,就只能吃鼎泰豐,而不能吃三寶飯嗎??]而且,法律文字就是透過人去解釋實際行為的適用若曾經有適用上的疑義,那早就提出來修法了,就醬而且,或許你認為兩者意思相同,但是在我看來可不見得因為123 偏重在 "尚未選上的那個準公職人員"的行為規範也就是說...123的話,候選人開口在先,那就是 要求而若變成商人提$去押注候選人,並不違法(有遵守獻金法時)[主動在誰].......而121 是公務員拿自己"職務行為"而且 121 不論該行為是否違背職務,[皆罰]122 一段是罰公務員本身違反職務,二段則罰是行賄者那你發現123 的關鍵點了嗎???救我上面寫的....在公務員還沒成為公務員時[期約行賄的人,是無罪的]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9-06 17:19:00
要求,確實屬於單方的意思行為,但「不僅」用以表示單方意思行為。請與122條2項所用的「行求」一詞相比。思考為此不用要求麻煩進一步想,「為何」行為的主體「不是」公務員,就不能用「要求」一詞? 尤其是「你自己的解釋」裡面只寫說: "要求"是單方的意思行為 <- 請問就你的解釋哪裡提到主詞一定要是公務員? 要提出解釋,最低要求是自圓其說,而一直重複我認為...我還是認為...我堅決認為....我死也要認為那種表達方式不叫做解釋,叫做傳教主詞是公務員的時候可以用要求,一般人的時候只能用行求因為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權限。公務員可以要求,因為有公權力。要求不只有單方表示的意思,還有施加強制力的意思因此123那邊前面網友解釋過是 動詞122條那邊主詞不是公務員的時候之 行求、期約或交付也全都是動詞
作者: martin1007 (龍皮)   2020-09-07 12:01:00
雖然原原po像在傳教,還是討論一下,就以要求是單方面而期約是雙方意思一致來看,123的主體既然是尚未具公務員身份的一般人,單單的要求而沒有任何人與其行為達成對價關係的合意是否足以侵害對公務員正當信賴的法益舉例來說,一個考生跟朋友說,給我5000,等我考上警察臨檢遇到你酒駕就放你走,但朋友完全不鳥他跟一個警察直接跟朋友這樣要求5000,有沒有差呢?另外,單單要求是否能夠"履行",從122條第2項文意來看似乎肯定公務員單方要求期約後,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但本項要罰的似乎是公務員因對價賄賂影響而違背職務單單要求沒人鳥的違背職務,是圖利還是賄賂,小弟覺得有討論空間回頭來說,123有"為公務員後履行"要件(就不討論性質)單方要求後,是否能因此履行呢
作者: barkids (solar)   2020-09-07 14:42:00
原po是否有考慮選立委或投身法務部促成修法?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07 17:38:00
這篇文下方的討論文串真是長啊XD但要特別提醒國考板板友,裡面某則推文提及「刑法第121條,不論公務員之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均罰」云云,是錯誤的喔!刑法第121條職務受賄罪是處罰公務員「合於職務」之瀆職行為;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方處罰公務員「違背職務」之瀆職行為。考試開標或內文具體涵攝時,若混淆二者而未予明辨,閱卷老師會察覺考生刑分之基礎概念仍不穩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9-07 18:23:00
「要求期約」是一個動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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