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了一下書,
解釋上還是把準受賄罪,
分成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三個階段,
而且直接幫忙加頓號隔開。
在學校也沒有聽過老師說準受賄罪比較特殊,
要一氣呵成到期約階段才有可能成立。
選罷法也充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等等,
沒有用頓號區分要求和期約兩種階段行為。
有人可以幫忙解惑嗎?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VKpS_3U ]
作者: MrTaxes (稅務專家)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時間: Sat Sep 5 14:59:09 2020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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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直接從法規資料庫複製貼上的,
其中第123條的"要求"和"期約"之間不像前面兩條一樣有頓號,
請問是文義上有差別嗎?
還是只是一個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