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公務人員升遷法及任用法問題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09-29 12:50:22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陞遷法的條文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
其中第5款稱「犯第三、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3款:動員戡亂時期中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第4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舉例來說,如果A擔任公務人員前曾因為犯竊盜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確定,A就可能被機關撤銷任用。
另一方面,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2條規定有關「不得辦理陞任」的有關規定。
其中第1款稱「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乍看之下跟任用法第28條有點相似,但仍有些不一樣,包含陞遷法特強調「故意犯」,但任用法僅提到犯罪,因此包含過失犯在內。
但這裡我有點不明白,陞遷法的規定基本上已經被任用法包含在內了,換句話說,如果最近三年內有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確定者,已經屬於任用法第28條第1款的樣態不是嗎?既然如此,是類公務員原則上應該要被撤銷任用了,為何還要特別規定說這樣的人不能辦理陞任?
不知道是否晚學友理解錯誤,盼請版友、先進解惑。
萬分感謝。
作者: Yohooooooo (啞唬哦哦哦哦哦)   2020-09-29 12:59:00
任用法28-5是說受有期徒刑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陞遷法是確定受有期徒刑就不行感覺上應該是說你可以被任用 但是時間內不能陞遷任用法是只要執行完畢或是緩刑都可以陞遷法比較嚴謹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09-29 13:31:00
感謝一樓回覆。不過如果是陞遷法中有故意犯且有期徒刑確定,在執行前也會有所謂的「尚未執行」以及執行期間也有「執行未畢」的狀態,這樣的話不也是跟任用法28條一樣的狀況嗎?
作者: Yohooooooo (啞唬哦哦哦哦哦)   2020-09-29 13:47:00
任用法沒有限制故意犯陞遷法有限制故意犯我覺得應該在這之間的差異
作者: jack520 (make sense)   2020-09-29 14:11:00
爭議是在於如果是被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不用關)算不算任用法裡面的有期徒刑「尚未執行」任用法沒有講得很清楚,但解釋上應該是指會真的被「關」要去服刑了所以沒辦法續任公務人員,才會被任用法免職而陞遷法應該是故意犯被判有期刑確定,不管有沒有去關都會受到陞遷的限制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09-29 14:24:00
感謝樓上解惑,剛剛有想到易科罰金或勞動,但沒繼續想下去囧。謝謝。
作者: likeblues (likeblues)   2020-09-29 19:00:00
「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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