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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撤回授權但授權書忘記索回
作者:
leokuang
(kuang)
2020-11-20 10:56:26
請益各位前輩,108普考戶政四等,有一題為:丁授權戊購買B,並給予授權書,但在購買前撤回授權未收回授權書,戊購買時出示授權書,則效力是否及於丁?
擬答寫及於丁的原因是撤回意思不為外界所知,銷售第三方應為善意第三人而及於本人。
但民法規定授權書有交還義務,是否可認即使授權人未索回,但既然代理人知道已無授權行為,自應返還或不該再出示使用,可認為是無權代理,適用170條規定而效力未定在丁未承認前不生效力?
作者:
leokuang
(kuang)
2020-11-20 11:05:00
因為授權人無法公告周知撤回代理意思,如果只因為忘記索回不課予繳回義務,代理授權也太苛責授權人吧?
作者:
CKYww
(CKY)
2020-11-20 11:26:00
題目意思還蠻明確的其實 就是考107條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很多時候法律是比較偏袒善意第三人的
作者:
leokoung
(garry)
2020-11-20 11:38:00
但如果認為完全代理自負責任呢?不及於丁但戊會負責(110條?)
作者:
kilof
(KiLoF)
2020-11-20 18:04:00
表見代理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1-21 00:20:00
表見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11-26 03:09:00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無誤啊 但有權利外觀的話第三人要優先保護從法律經濟學的觀點 本人取回授權書的成本顯然是比第三人交易所需查證探詢是否確有代理權的成本來的低那基於優勢風險承擔原則 當然是把不利益課予本人況且本人還是有110條或者侵權可以用啊打錯 多打一個110條 囧
作者:
pinjose
(jose)
2020-12-04 10:06:00
這不就是107嗎?逾權代理,非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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