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本案例刑法強制性交猥褻是否成立

作者: skywendy (天龍溫蒂)   2020-12-24 15:56:22
之前看到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性知識不足 將性器插入女生肛門被告強制性交 法院後來認定沒有強制因為無罪
那如果今天當事人有強制行為
但是性器沒插入肛門或是陰道 而是插入尿道
這樣性器就沒結合 第10條只規定進入性器或肛門 口腔
猥褻的話 客觀上是否滿足他們性慾也不一定 以生物學來說 這種方式也不見得主觀上男友
自己性慾
這樣這種案例是否只構成強制罪 在看狀況是否構成傷害罪
我找不到參考書類似案例擬答
想問大家怎麼看
謝謝
作者: GGOPEN (狄會貴)   2020-12-24 16:10:00
牙籤膩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12-24 16:12:00
是要怎麼督到尿道去 跟一樓說的一樣牙籤嗎
作者: ericvbnm (肉肉肉)   2020-12-24 17:05:00
查刑法可以看仔細嗎?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二點不就講了等等補推 像原po致歉 是我個人眼殘看錯是用性器插入 個人誤看 深感歉意回應原po問題 如果插的進去 那就是牙籤 如果不是硬插 就好像硬插眼睛一樣 應該屬傷害問題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12-24 17:22:00
而且依刑法10條5項來看 只要性器接合就是性交 管你督哪裡即時督嘴巴也是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2-24 17:33:00
縱使是尿道也是在客觀定義的性器範圍內;實務對猥褻的定義的見解很扭曲,但也不是不能改以學說認定因此還是有機會成立犯罪。然後如果221成立,304則被221吸收。然後除非你是牙籤,或是處男或是健康教育沒學好,不然基本上你督不進尿道。
作者: CKYww (CKY)   2020-12-24 20:35:00
妨害性自主用都是廣義的性交 最狹義的性交是在以前通姦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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