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這陣子在讀戶籍法,有以下的問題: 希望瞭解的各位幫小弟解答一下 謝謝大家
!!!
在96年5月4日修正了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登記婚」制度在97年5月23日生效。
可是戶籍法第三十三條有規定:「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
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為什麼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生效的日期是在「97年5月22日」,戶籍法第三十三條日
期卻是規定在「97年5月22日」呢?「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意思是指在「97年5月22
日」前有公開宴客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嗎?
戶籍法跟戶籍法施行細則都有提到「原申請人」,像戶籍法第四十六條、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原申請人」的意思是?(是第一次申請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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