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週末,有位朋友傳來一份考選部的公文,詢問我的意見。
公文主旨是這樣寫的:
「配合雙語國家政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將增列通過英語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
有關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等考試增
列通過英語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請於3月22日前惠示卓見,俾研議後續修正考試規則
事宜,請查照。」
也就是說,考選部規劃,一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要先通過英語文檢定,才能報名
考試。
於是,不是公文受文者的我,也趕在3月22日(就是今天)考選部來立法院的機會,提出
我的意見:
我反對為英語而英語。因為這樣的作法不僅不當,還很可能違憲。
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50號和第682號解釋,都清楚地表示,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
試權,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
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
「雙語國家政策」是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正當理由嗎?當然不是。
我們首先該問的是: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不動產經紀人及
地政士等工作,是不是和英文能力有關,甚至以「英文達到一定程度」為必要條件?
如果一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業能力和英文沒有關聯(甚至可能執業十幾年都沒用到
英文),那麼強力要求人家英文聽讀甚至說寫到一定程度以上,完全就違反了比例原則裡
面的適當性原則。
當然,這個政策的問題面向還很多。包括為什麼非得事先通過英語文檢定(而不是國考時
一併考英文)、要哪一個檢定,以及應語文檢定和學歷功能重疊(還是專科大學英文都是
假的,應該撤銷學位?)。
可惜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我只來得及和考選部長分享一個消息:
傳訊息給我的人剛好是位律師,除了未來可能要增加的英語文檢定以外,應該完全符合不
動產經紀人和地政士的應考資格。
他表示,如果因為沒有通過英語文檢定,一報名就被刷掉,只好為了考試權和工作權,打
一場憲法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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