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pyjie (nine哥)》之銘言:
: 甲要殺乙 在乙的車上裝炸彈 車子發動炸彈就會引爆 但甲認錯車子 裝在丙的車子上 但剛
: 好丙將車子借給乙 當乙發動車子時炸彈引爆 但乙沒死 請問甲如何論罪?
爭點1 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即故意存在誰身上?)
爭點2 是否著手
爭點3 擇一故意? 幾個故意?
以下直接就學說見解回答
爭點1 類似的問題是,甲要殺乙 在乙的飲料下毒 結果被丙喝走
依黃彙婷老師的見解,甲認識自己 裝炸彈/下毒 的行為
且預見此行為會導致 發動汽車/喝下飲料 的「人」「死亡」
其故意存在於 發動汽車/喝下飲料的 「人」
至於此人是誰,不影響殺人故意
所以是客體錯誤
爭點2
依主客觀理論說brabrabra 總之有學說認為裝完炸彈/下完毒即放任風險的因果進行
不需要有其他的行為介入即可讓風險實現,因此裝完炸彈/下完毒即著手
本人是比較喜歡裝完炸彈/下完毒 還要被害人接近該風險源才成立著手的學說XD
(空間時間密接)
爭點3 我覺得這最難
我再把案例改成
甲要殺乙 於是在駕駛座設機關 車子發動就會把駕駛電死 但甲認錯車子 裝在丙的車子上
丙將車子借給丁 當丁發動車子時把丁電個半死(就是丁沒死XD)
這下可好了
甲的動機是要殺乙 錯認車子裝在丙車 結果是丁發動
然後三個都沒死
那到底有幾個殺人故意? 成立幾個殺人未遂?
這算是擇一故意嗎?
擇一故意的經典例子
是我只有一發子彈
朝三個人的方向開槍
想說這三個人我都討厭打死誰我都無所謂
刑法的故意是知與欲
我預見這發子彈射過去會打到三個人中的其中一個人
被打到的人會死
且這件事情不違反我的本意
即這三個人任一人的死亡都在我的預見範圍內
因此通說見解認為
打死一個人 對死的人成立殺人既遂 沒死的兩個人各成立殺人未遂 想像競合
沒打死半個人 對三個人各成立殺人未遂 想像競合
(惟黃榮堅老師認為,只有一發子彈,從頭到尾就只認識到只會打死一個人
,只有一個故意,只成立一個殺人既遂/未遂,個人也較喜歡此見解==)
但汽車電擊案,能算是擇一故意嗎?
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剛剛的擇一槍擊案
朝三個人的方向開槍,預見且欲造成三者其一之死亡
三個人任一人的死亡都在我的預見範圍內
但汽車電擊案
致始致終甲所預見並有意使其發生的犯罪事實
就是設計機關,使發動汽車的駕駛人會被電死
因此只有一個故意,存在於發動汽車的那個人身上
縱使本意要殺的是乙、裝錯在丙車
對於乙、丙皆不具備殺人故意
因為不在其預見範圍內
只對發動的丁成立殺人未遂、對乙丙不成立殺人未遂
這就好像甲想殺乙,卻把丙誤認為乙而開槍打死了丙,但其實乙根本不在台灣
甲開槍時只有一個殺人故意,存在於目標客體(丙)上
根本不在台灣的乙只是甲的動機
因此對丙成立殺人既遂,對乙不成立殺人未遂
寫是這樣寫,但還是有難以自圓其說的地方
假如機關設好後
丁在開車門時就發現有異而報警
依照通說見解
甲於裝設機關時就著手了
也有殺「人」之故意 (如前所述,故意存在於發動車的那個人)
自然能成立殺人未遂罪
但被害人是誰?
甲想殺的乙? 被錯裝的丙? 最接近危險的丁?
難以認定被害人是誰會影響後續訴訟上的問題...
不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