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即是跟審判不可分的考題: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
告乙犯刑 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
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 容中,自行偽造甲之簽名信件,係一行為另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判決被告乙同 時犯上述三罪,依想像競合犯從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乙收受判決書後,對所有罪名提起上訴,第 二審法院審理後則認為,乙係針對甲侵
吞公款事項提出質疑,並有相當證人證詞為據,僅因無書面 證據,故偽造甲之書信,誹
謗部分依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與第 311 條,應不成罪,但偽造私文書及 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成罪。則第二審法院於撤銷原判決後,應如何改判?
(A)僅諭知誹謗部分之無罪判決,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不得審判
(B)同時諭知誹謗部分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罪之判決
(C)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但同時在理由欄內說明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係屬有罪
(D)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同時另對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為免訴判決
答案:A
不過我的疑問是,第二審對偽造私文書不得審判,但第一審已經判有罪了,此時偽造文書
是有罪的嗎?另外也歡迎大大利用這釋例再説明審判不可分原則
sorry,這部分好多問題...
謝謝各位的耐心
※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銘言:
: 在書上看到有關於刑訴第267條的規定:
: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 該書說這一條乃審判不可分原則,並提到只有法官認為他部均有罪時才有其適用,但沒
有
: 說原因,想請問各位大大,為何法官認為他部無罪時,就沒有審判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呢
?
: 刑訴本來以為快看完了,竟然出現這裡最卡的地方...
: 先謝謝各位啦
: 一位刑訴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