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子雲
最近剛好在改版新年度的講義,查了一些實務見解,就來嘗試回答一下這題好了。
先打預防針,我自己是沒有辦過這類訴訟,以下都是寫講義的時候歸納出來的一些見解,
有些爭議理論上可能發生,但是實務上很少發生,所以找不到判決,是我自己的看法,有
錯誤再請指教!
首先,行政執行的法律性質不一,可能是執行程序中的處分,可能是事實行為,但是不管
怎樣都要先聲明異議,聲明異議完之後的訴訟類型就不一定,我簡單分類一下:
一、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且可回復原狀(例如:怠金、代履行費用的核定)
這類的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完就是撤銷訴訟+恢復原狀。
二、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且無法回復原狀(例如:限制住居、禁奢命令)
這類的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完,如果還沒執行完就是撤銷訴訟,執行完畢就確認處分違法
之訴+國賠。
三、非處分性質的執行手段(例如:斷水斷電等直接強制手段、代履行手段等)
這類執行手段之性質屬於事實行為,聲明異議完,如果尚未執行完畢可提一般給付訴訟請
求將來不再執行(不作為之訴),針對已經執行完畢的部分就直接提國家賠償。
四、告誡
限期履行的告誡,實務就有爭議,有實務認為只是事實行為不能撤銷;但也有實務針對告
誡進行實體審查,學說通說是認為高告誡為行政處分之性質。
五、第三人擔保
第三人擔保債務人債務的擔保書,性質是行政契約,所以債務人烙跑,執行機關要來執行
第三人的時候,第三人要救濟(認為該擔保書效力有爭議),此時救濟類型的選擇,要看
第三人主張機關不能執行的事由是發生在「契約(執行名義)成立前」還是「契約(執行
名義)成立後」。
如果機關不能執行的事由是發生在契約成立前(例如:當初我是因為被債務人脅迫而簽契
約),這時候打確認擔保契約不存在之訴;如果爭議是發生在契約成立後(例如:債務人
根本已經把錢還清了,機關不能執行我),這時候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大概是這樣簡單整理,行政執行法因為規範的不太周延,在實務上的運作其實蠻混亂的,
所以之後要大修了(驚),祝福各位趕快考上,不要碰到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