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買108年高點刑事訴訟黎律師函授,觀看筆記時有一個問題與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
<2020/2/21版>在羈押期間有一問題是修法原因嗎?
黎律師教導
一. 本刑10年以下: G1=3+2X3=9個月
<刑訴108條第五項> G2=3+2X3=9個月
G3=3+2X1=5 個月
二.本刑10年以上: G1=3+2X6=15個月
<速審法訴5條第2項> G2=3+2X6=15個月
G3=3+2X1=5 個月
但是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2020/2/21版>在速審法第5條第2項說
*新羈押制度羈押計算方式:一審、二審,延押限六次,審級首次押三個月,其後延押二月
為限,故最多13個月(G1、G2=3+2X5=13個月〉,第三審僅能延押一次故最多5月(
3+2X1=5個月〉,書中說參考資料來源楊雲驊[刑式妥速審判法第五條【羈押期限】規定
之人權意義]
G1=3+2X5=13個月
<速審法訴5條第2項> G2=3+2X5=13個月
G3=3+2X1=5 個月
想問各位兩者誰對是我版本太舊的原因嗎?是修法原因?還是楊雲驊老師特殊見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