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看到某律師aka補習班刑法老師的貼文,在討論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的適用
假設案例事實是:
某甲在屋內煮飯,失火造成火災。消防員為了救火毀損甲的房屋破門而入救火。
針對消防員毀損門的這個行為,應該主張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
某律師的結論是只能成立正當防衛
好像跟我學的刑法不一樣?
求解
https://i.imgur.com/XJOZDxR.jpg
https://i.imgur.com/JbUhruj.jpg
https://i.imgur.com/QZjuUT5.jpg
作者:
pinjose (jose)
2021-07-30 21:04:00感覺這老師的觀念...另外,消防員不是直接用行執39-41嗎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21-07-30 21:09:00這哪個粉專@@? 消防員救火這個案例不是要馬直接行政法即時強制就解決了 要馬緊急避難 這到底怎麼扯到正當防衛..............
作者:
t0438606 (mnb321123)
2021-07-30 21:55:00反正就是硬要跟別人不一樣才顯得出他很有學問啊
作者:
ttttt13 (回憶的風)
2021-07-30 22:38:00律師很好考的樣子
作者: pajck 2021-07-30 23:09:00
前面21、22就優先適用了,何必再討論23、24,哈
作者: shan1126 (shan1126) 2021-07-30 23:29:00
國考版法學素養真高,海放律師、講師呢!
作者:
walyun 2021-07-30 23:47:00撇除21.22 對消防員有個人法益侵害嗎?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7-30 23:55:007樓:國家歡迎您修完學分、取得報考資格後,繳費報考☺
以你的陳述方式就只是緊急避難另外針對消防員破門的行為加以制止 可能成立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客觀上要先有現在不法侵害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7-31 01:09:00我在想 為什麼不直接用22條業務行為?或者用21條依法令行為 然後用上面有人提到即使強制行執36-41條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21-07-31 01:23:00討論的是消防員毀損門的行為 為啥用21和22 你法令、業務行為又不是叫你去損害門 這裡就很普通行執41和緊急避難 裡面案件的話 溫昇豪就誤想避難 過失犯但毀損不罰過失 扯到正當防衛真的有點...(裡面案件是溫昇豪誤以為裡面有火災,但只是某個什麼夜燈 有點忘記劇情了)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7-31 08:18:00行執36+40條:
其實不管討論誤想防衛或誤想避難,都沒辦法驗證吧(?),誤想防衛(或避難)指的是客觀上沒有合致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要件的情狀存在,而行為人卻“主觀上”“誤以為”有該等狀況存在,所以到底是誤想防衛或誤想避難,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防衛意思或避難意思,而非反而用客觀情狀是否出於人為去判斷,因為實際上根本沒有客觀的防衛情狀或避難情狀而且其實討論究竟屬誤想防衛(或避難)並非重點,教科書上針對此種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皆是以相同的理論(Ex.限縮法律效果的限制罪責理論...)去處理,理由在於,這類行為從客觀來看,完全就是合於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然其主觀上可受非難的程度卻又較無防衛(避難)意思的人低,所以才會有相關理論的討論,重點在於其主觀上可受非難的程度,而非其主觀上係出於何種(防衛/避難)意思而為之,個人淺見,僅供參考嗚嗚
這個律師的正當防衛好像不太一樣ww由於重點在是否適用正當防衛 暫不討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所以先假設屋主真的自己不小心失火 於此情形 並無不法侵害存在 消防員破門而入 如何能適用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除非要主張消防員是為了防止失火罪的現在不法侵害而破門也就是對過失犯罪主張正當防衛的問題月旦法學207期有提到
作者:
lipeici (Lili)
2021-07-31 20:57:00臉書上搜 火神的眼淚 溫昇豪 可以找到原文更正 是搜 緊急避難 溫昇豪底下也有網友提即時強制 覺得他的回覆很酷
作者:
catvvine (catvvine)
2021-07-31 23:02:00沒做過實務工作才會有律師程度都很好的錯覺吧XD
作者:
a923675 (a923675)
2021-08-01 10:43:00緊急避難?
作者: yehkaren 2021-08-01 13:00:00
司法院臉書小編也有提到溫昇豪破門也是解誤想避難
作者:
apple94 (瑁)
2021-08-01 13:17:00不覺得過失引發火災算是一種現在的不法侵害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1-08-01 18:23:00
還是你問一下司法院小編而且這個論即時強制怪怪的吧,就算採36條第三款,可以進入住宅,但進入也不包括破壞門吧?且因實際上沒有火災,破壞行為不會符合第4款的必要處置啊~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的爭議我就不討論了XD以上
作者:
disyou (暖心)
2021-08-01 20:17:00台灣法律真的很泯滅人性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8-01 22:13:00你不拆門怎麼進屋? 現在還是夜不閉戶的年代嗎
你Po文說的失火,以及檢附圖片說的屋主所致的火災,也會有不一樣的答案喔。
作者: yehkaren 2021-08-01 23:40:00
對了,消防隊不會開鎖喔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1-08-02 01:40:00
m大,拆門和進屋是兩個行為,而且侵害法益也不一樣不能這樣混在一起談吧
作者:
apple94 (瑁)
2021-08-02 02:04:00判斷後符合必要的前提下,拆門進屋有什麼問題嗎?而且公法也不會特別談保護法益吧…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1-08-02 08:39:00
樓上,用即時強制的目的不就是要看看能不能用21條,那怎麼又突然把行為都混在一起看呢現在主軸是刑法啊侵入住宅和強制罪可以用21不代表毀損可以啊
作者:
apple94 (瑁)
2021-08-02 09:36:00要討論刑法毀損的話,消防員誤想,也沒有故意而且在即時強制本來就允許一定強制力的前提下,用刑21條阻卻違法,也說的過去吧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8-02 09:59:00354的話討論誤想 用通說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的話 罪責改討論過失(雖然我比較喜歡用玉皇大帝的並無之法敵對意思) 354不罰過失 所以不成立354
作者:
apple94 (瑁)
2021-08-02 10:09:00不過討論罪責過失前,可能是要先討論違法性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8-02 10:41:00阿就跟你講用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了當然是違法性不阻卻往下討論罪責
作者:
apple94 (瑁)
2021-08-02 11:06:00那違法性的部分討論在哪? 直接寫無阻卻違法事由喔?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8-02 11:25:00麻煩看完誤想避難/防衛討論再來吧 尤其是限制/嚴格罪責,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作者:
apple94 (瑁)
2021-08-02 11:32:00…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是,該行為仍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但是能阻卻罪責故意改論罪責過失,自己翻一下解題書,看會不會先討論到違法性吧那這題既然涉及消防員,違法性的部分,除了誤想系列,其他阻卻違法部分難道不用討論?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8-02 11:46:00如果你往上翻會看到我主張用21/22條然後用行執36+40條論阻卻違法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1-08-02 14:53:00
但我不認為這是即時強制啦
作者:
Zoro777 (快樂會傳染^^)
2021-08-03 17:44:00我記得有法令規定 為了避免救火受到阻饒 可以破門而入印象中啦....防火巷堆滿機車 消防車進不去 可以將那些機車通通搬移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8-04 21:22:00你不認為是即時強制嗎 當然可以你是有力說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1-08-06 21:40:00
實際上沒有火災怎麼會是即時強制你研究一下法條吧,反正我寫得算清楚了別跟我說還有所謂誤想即時強制XD等等,M大,我們是不是在討論不同案件啊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8-07 18:47:00不是一直以來都是討論內文所指題目?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1-08-07 21:56:00
抱歉,那我離題了,我講到火神眼淚的聖誕燈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