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某地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高雄市政府一時無法追查污染行為人,遂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函命該地之所有人甲限期清除處理(下稱 A 函)。屆期甲未清除處理,高雄市政府遂代為清除、處理,並函命甲於 1 個月內清償清除費用新臺幣 300 萬元(下稱 B 函)。屆期甲未為清償,高雄市政府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該分署執行官乙要求甲陳報財產未果,即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限制甲住居(下稱 C 函)。試問:
(一)甲不服 A 函,主張其並非棄置廢棄物之行為人,主管機關命其清除處理系爭廢棄物,違反比例原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 分)
(二)甲不服 B 函及 C 函,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15 分)
第一小題我知道他想考行為責任優先原則(95年1次決議)
但是本題情況是限期清除+代履行非義務違反的裁罰性不利益處分而是命除去不法存在的管制性不利益處分
那怎麼還能行為及狀態責任去解?
韓律面授是擺在行政罰章節討論且陳敏磚頭也是如此且陳敏書上也是用義務違反討論
那第一小題要怎麼處理?
還是說管制性不利益處分也能討論行為及狀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