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OMing (敏)
2021-10-20 02:07:00這應該算基本功吧,畢竟刑訴361、362、367也算考試的一級戰區,有修法過加許多實務問題及見解,關鍵字不外乎 1.具體理由之認定、二審構造 2.有無辯護人之上訴案件、一審辯護人有無代被告提上訴理由書義務 3. 強制辯護案件(§31I)、宣告死刑之案件(§344V)...etc.大考試就是降很難十全十美掌握,但準備八七成功夫,取得考試五六成分數,離上榜就不遠了。(不過人會有心魔,若有工作不是全職準備,沒有準備個三兩三,總是自己先自動加365天)回到本文正題,樓主的疑問,小弟以前初學時心中也有存疑過,剛心血來潮再翻書自己小研究一下,或許本問題與民訴姜著上冊(修訂六版)第483頁第2行至第13行所述,有相同旨趣,可以找到解決方案。具“具體理由”是上訴合法要件,一審法院僅形式審查有無“具體理由”,故以裁定駁回。然而二審法院在審查有無“具體”理由時,實際上受訴法院就訴訟要件有無欠缺之調查的同時也在行本案審理,故以本案無理由(同時也不合法不具具體理由的訴訟要件)判決駁回,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