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子雲,最近剛好解題書要改版,準備來國考版辦贈書活動,順道回答一下本題,
第一小題爭點在「依照不同的違法樣態判斷不同的裁處權時效起算點」實務見解的判斷方
式可以先出來,再進行事實涵攝!
以下就第一小題附上我的參考解答給您參考:
甲住臺北市,其子乙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日出生,甲於106年4月1日始向臺北市某戶
政事務所辦竣乙之出生登記。該戶政事務所以甲違反戶籍法第48條第1項為由,依同法第7
9條規定,於106年5月1日裁處甲罰鍰(下稱原處分),並於106年5月2日合法送達。試問
:
(一)原處分是否已罹於裁處權時效?
(一)原處分尚未罹於裁處權時效
1.按行「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以不作為之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之作為義
務,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之認定,實務見解認為,行政罰法上之違反作為義
務之法律上一行為又可區分為「狀態之繼續」與「行為之繼續」。前者係指不作為
之行為完成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其時效自行為完成時起算;後者
則指以持續之行為時間一次實現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之構成要件,其時效則自行
為終了時起算。(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參照)
2.經查,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甲於102年3月1日有依限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戶籍登記之義務,其立法目的係為正確戶籍登記,如甲不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
,即處以罰鍰,以此作為督促甲辦理戶籍登記,促使正確戶籍登記之方式。故於
甲未辦理登記前,其違規行為具繼續性,即不作為狀態之繼續,其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行為,須至甲履行登記義務時,即106年4月1日,方屬行為終了。爰有關
類此情形之裁處權時效起算,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應以甲辦竣戶籍登記,
106年4月1日後起算3年,故原處分於106年5月2日合法送達甲,尚未罹於裁處權時效。
以上僅供參考,祝福各位同學考試順利,疫情嚴重,沒事別亂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