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一個之前在LAW板討論的一個例子
[新聞] 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
https://www.ptt.cc/bbs/LAW/M.1650448082.A.2BA.html
其中地方法院判決提到:
㈣、「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權利」:
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闡述: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
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實務見解亦大多援引此判決作為「配偶權」或「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為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基礎。
此判決未詳細說明「權利」之內涵(為憲法上權利或法律上權利),亦未指明由婚姻契
約之誠實義務,如何推論非身分契約相對人之第三人得以侵害配偶之權利,自無從憑此判
決逕認通姦或相姦行為侵害配偶之「權利」。縱使肯認配偶權為一種法律上權利,因他方
配偶享有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就此所生「配偶權」與「性自主決定權」之
衝突,自然係以憲法上所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優先。
其中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原本是常被援用的判例。
那麼判例制度廢除,其效力等同一般判決。
法官不受其拘受而另有見解,亦無判決違法的問題。
以前有人說,縱使判例被廢除,但其仍是重要的實務見解。
但若其已無過往類似法律的拘束力,而且現在已有地院法官公然否定其中見解,
那麼對於考試而言,還有重要性嗎?
以往老師提到判例,都會說這個很重要,同學們要記起來,因為那是判例。
但判例制度廢除了,那麼老師之後會怎麼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