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判例制度被廢除,法官不受拘,考生還要考?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2-05-21 11:03:57
推 KAWABONGGA: 你先想想看為何判例制度會被廢除,廢除理由為何,再05/20 12:04
→ KAWABONGGA: 看看你這篇文,你就會有答案了 05/20 12:04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52528
呂太郎表示,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畢竟法律只是抽象的概
念,每位法官在判決做出的法律見解才是具體的,未來判決不再有高低位階之分,意義重
大。為避免大法庭成員皆由資深庭長擔任,三讀條文明定,未來大法庭庭員兼任庭長者不
得超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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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K大的提醒,查了一下司法院的說法。
其很明確地說:"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
既然如此以往的判例和一般判決無異之後,
就和其他判決"一樣重要",就沒有"比較重要"了。
若還有人說,過去曾是判例的判決仍是"相對重要"的實務見解,
應該是修法前的固有觀念的殘存,實與現在立法意旨有違。
以上推論,是否正確?
作者: KAWABONGGA (硬梆梆)   2021-05-20 12:04:00
你先想想看為何判例制度會被廢除,廢除理由為何,再看看你這篇文,你就會有答案了
作者: MosDonalds (摩斯當勞)   2022-05-21 11:07:00
考生不用管那麼多……
作者: n6335097 (ㄐㄈ)   2022-05-21 11:31:00
好 都不用讀
作者: deign (俯允)   2022-05-21 12:09:00
行政官的話的效力?看看CLOCK
作者: MosDonalds (摩斯當勞)   2022-05-21 12:20:00
你大學是不是 不是唸法律系的實務運作跟國考不一樣我以為大三就會知道了
作者: final9711 (法洛)   2022-05-21 12:48:00
你是考生就不要當自己是法官了
作者: MosDonalds (摩斯當勞)   2022-05-21 14:18:00
現況就是考試是考試 實務是實務 END那些實務見解還是有實質上的影響力你想考上就還是要記如果你已經是地院法官只是來這邊反串覺得你的判決應該被受重視,那當我沒說
作者: Flora1012 (Flora)   2022-05-21 14:53:00
判例見解經過多年來最高法院見解反覆援用,即使在107年修正法院組織法第57-1、使無全文可資參照的舊判例停止適用之後,仍然代表實務上的穩定見解。基本上,不只在考試上,就連做學術研究時,「最高法院見解」都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而下級審見解某種程度上與學說見解的參考性差不多—這是我曾與教授討論的結果以考試來說,其實任何最高法院見解都很有可能成為國考或法研所的題目:比如109高考法制之於106台上1148(交易安全義務)、108司律之於105台上2111(代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相關爭議)、110司律之於109台上95(本生父母得否為遺囑見證人),連不是判例、未必會在未來形成穩定見解而可能被推翻的最高法院裁判都有相當重要性了,遑論數十年以來一直被反覆援引利用的舊判例?就像之前版友說過的,舊判例的61台再186例、33上4810例、或者認為民法188之「受僱人」不限於具有法律上僱傭契約關係的57台上1663例,即使在今日它們理論上僅具有相當於一般最高法院判決的效力,但其在實務見解的指標性地位仍然屹立不搖、最高法院迄今也沒有鬆動見解的徵兆如果你認為「判例不再是判例」就沒有準備的必要,那你可能也對近年的考試趨勢不甚瞭解,甚至不知道不少考生會在考前花費相當心力準備最高院近年定期編選的「具有參考價值裁判」;而如106台上1148這種指標性判決,雖然未被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但它卻是被公認為在近年國考都有高度重要性的實務見解,不會因為它「只是其中一個最高法院判決」而削弱在考試準備上的重要地位至於如果你還想問「為什麼最高法院的見解那麼重要」因為最高法院是我國終審法院啊,它可以下級審法律見解違誤、廢棄下級審的判決,所以最高院見解不論在學術或考試上都超級重要、它就是實務的指標性見解
作者: n6335097 (ㄐㄈ)   2022-05-21 15:50:00
所以61台再186你要背還是不背ㄚ
作者: Flora1012 (Flora)   2022-05-21 16:34:00
下級審見解只要沒被最高法院採用、也就是終審法院見解沒有被變更的話,都只有相當於學說見解的參考價值(by教授)—真正具有實務見解代表性地位的只有「最高法院見解」,你要先認清「下級審裁判」與「最高法院裁判」重要性的顯著差別 下級審裁判就算是在判例制度尚存時也常常挑戰判例或沒有被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見解啊,但又so what?一言以蔽之,懶人包:最高法院見解都很重要,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以過去的判例為代表)當然超級重要其實看到後來我有點不知道你想問什麼,你想從版友這邊得到「判例已經不重要了」的答案、然後讓自己能心安理得的少花時間記判例見解嗎?那我可以跟你說:判例決議的考生重要性都不會降低,自107年年底廢除後的108司律民法民訴一(106.3決議)、109司律民法民訴一(67.2決議)、110司律民法民訴二(61台再186例)、110司律刑法刑訴(107.1刑庭決議、106.8刑庭決議與106.12刑庭決議),無一不涉及已走入歷史、被大法庭新制取代的過往判例決議,而同時你也多了更多的實務見解要記(大法庭裁定、具參考價值裁判、乃至一般最高法院判決)上面應該是判例決議的「考試」重要性,而非「考生」重要性(打錯字)對了,還有108司律民法民訴二的33上4810例、52台上1930例,評分要點中甚至講明「考生應寫出實務上的穩定見解」、否則難以獲得高分喔。由此可見判例決議見解在考試上仍具有很高的重要性另外,我覺得正是因為過往穩定的實務見解(判例、決議)備受學者或下級審挑戰,有在學理上反覆探討其妥當與否的空間,才更有考試價值吧!如此就可以測驗出考生的論述和評析能力,看看你就算要批判判例決議、是否具有足夠的論理能力~
作者: cyora (小鳴)   2022-05-21 21:31:00
現實而言,敢不理最高院判例見解的下級法院判決就是少啊,否則被撤銷廢棄的機會大,何必呢?而且判例絕大部分都是有道理(符合經驗或論理)的,考試的題目又都是設計過的,寫的出判例意旨自然代表你對這法律爭議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請想想,司律考試的目的是要選出實務人材,對於終審法院的意見自然希望考生要有一定的熟悉度。判例合理與否可以挑戰,不過我覺得那是執業後面對個案事實涵攝法律時再去作的事。
作者: KAWABONGGA (硬梆梆)   2022-05-22 01:26:00
尷尬,你誤會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當初會廢掉判例最大原因是因為有妨害法官獨立性之嫌,跟其重不重要搭不上邊,你仔細看你貼上來呂太郎老師的話也隱約的透露此意旨
作者: andylin2011 (snopyloveyouforever)   2022-05-22 13:29:00
我覺得Mr大可能搞錯了考試出題的作法了你大可以上去查考選部公布的考試評分要點 學者給分是要你點出各說見解以及你採這個見解的理由 再用你的擬答來評斷出你對於整個爭點的了解 以及法規體系建構的完整性是不是判例又如何許多判例的見解 也是學說實務上有爭議的問題 之前是靠判例跟決議來使實務統一見解現在則是靠大法庭但是原本的那些問題仍然存在也不失為是一個重要爭點即使是大法庭的判決那也不過是對其他法院的拘束效力而已學者依舊可以批評最近大法庭做的累犯舉證責任各界就討論的很激烈即使是現在已經完成修法了學者一樣可以罵法律修的不好出題上至少可以出新舊法的題型尤其像是決議 座談會更是熱門出題方向只要稍作修改就能當作考題至於是不是有拘束力 那不是你現階段在應考階段應考量的事即使你的擬答不採判例或決議看法 只要理由充分也不會拿低分
作者: MosDonalds (摩斯當勞)   2022-05-22 15:24:00
我就覺得這篇的原poMr大其實是地院法官阿所以才會一直好奇地院判決在現在國考的地位一般考生哪裡那麼閒
作者: palewalker (null)   2022-05-25 14:26:00
可能是想尋找一個標吧,可以理解,可是法律考試不是考背書,而是原則理解與運用。而且相較起實務來,考生的答案是可以比較天馬行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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