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今年8/8在行政法讀書會Line社群(加入連結: https://reurl.cc/O0KZn7),我有特別提醒
大家,「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規定」在今年身障五等的法學大意已經考出來,接下
來其他考試也可能會出題,結果8/12的司特四等就考出來….這再次印證了我特別強調「
當年度其他考試的重要性」,因為「當年度其他考試」就代表了近期考試趨勢!
這個爭點從108年到現在至少考過四次了!
鑒於此爭點在相關接下考試(例如地特)仍很有可能出題,加上相關實務見解曾有變更
,用舊的見解回答就錯了><”
我特別整理實務見解如下,大家一定要看,不要再做錯了!
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規定(109年06月18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 號
令)
公務人員考績法就懲處權之行使期間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實務見解(109年06月18日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 號令)認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
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
有合理區分之意旨:
1 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
2.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上
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
指有權辦理公務人員懲處之機關知悉之日。
★要特別注意的是: 銓敘部106.03.27. 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曾經認為「記過或申
誡處分」之懲處權時效為三年。但此一見解已為上述「(109年06月18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
1094946775 號令」所變更。
→也就是說不論是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懲處權時效都是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之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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