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nusleep (蟲蟲蟲)》之銘言:
: 一、107.06.13 廣電三法修正新增
: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
: 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使獨立機關NCC所為的行政處分,不受行政院監督
: 且擴及NCC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例如「電信法」
: 二、108.06.26制定「電信管理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 承前所述,NCC依「電信管理法」所為處分原本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 立法者就是知道如此,因此於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3、4項明定,
: NCC依電信管理法第17~20條認定電信事業時之救濟途逕:
: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第21條第2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
: ,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21條第3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
: 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 三、但僅限於NCC依電信管理法第17~20條認定電信事業之處分,始經訴願程序
: 若NCC依電信管理法其他規定所為之處分(或是依電信法所為處分),
: 並不在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3、4項明定的範圍之內
: 因此無需經訴願程序(107廣電三法)
: 四、至此會發現107修法使NCC進一步確保獨立機關的地位不受行政院干涉,
: 但108制定的電信管理法第21條開了一個小倒車,然後......
: 也許關於獨立機關所為處分的救濟,應該直接在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上修法
: 個人小心得:讀法律的路上犯錯是日常,不是什麼大事
謝謝你的補充,行政法真的是一個博大精深的科目,
我們所教所學,其實幾乎都只有總論,各論部分沒有研究還真的都不知道有這麼多有趣的
情況
依照你的補充,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4項情況,是不是廣電三法的特殊情形,其實蠻有趣
該條文的立法理由是這樣說
"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認定後之救濟程序。"
不過該項提到的訴願,是在"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決定者"也就是不作為的情況,
至於說如果針對申請解除認定遭拒,有沒有適用,解釋上我想也有空間。
又能不能將該項規定解釋為讓人民想要提訴願也可以,不想提訴願也沒有不行
而解釋成一種非強行規定,也不是不可能。
甚而如你所說,既然107年修法有一個比較能夠接受的法理基礎
在後續法律的解釋中,我可能就會採取更為限縮的態度,
只限於法律上又開的例外才承認(也就是22條4項關於不作為的部分得提起訴願),
其他部分則維持107年的見解。
我也同意,讀法律、解釋法律犯錯,真的太常見了。每次犯錯都是又學到了一點,
在此非常謝謝這位先進提供的寶貴意見,未來我也會修訂在我的行政法講義中的XD
但我想,以原PO當初張貼的考題,既然是在考行政法總論,
理論上這些條文絕對不是出題者所預設的討論範圍,只能說出題者也應該要與時俱進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