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 – 必考的憲法訴訟法!】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
,分享「法緒、憲法與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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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分析】
「憲法訴訟法」在111年1月4日施行生效後,111年迄今,高普考與其他同等考試的「憲法
」已經考了5次! 「法學大意」遲早一定也會出題,考試上的重要性不言可喻!
關於「憲法訴訟法」,可以參考我之前的影片,針對高普考「憲法」/「法大」
可能命題的內容有精要整理。→ YT 連結 https://youtu.be/bATSRf0Yf6A
此外,我也特別挑了111 普考的題目,詳細說明如下【例題解說】,並附上其他相關題目
供大家參考,幫助大家快速掌握「憲法訴訟法」!
★【例題解說】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要件?111 普考
(A) 國家最高機關行使職權與其他最高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者
(B)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
法者
(C)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4分之1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
(D) 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
憲法疑義者
D
選項A: 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
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此乃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範之六種案件類型中之「機關爭議案件」
選項B: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
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
→此乃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範之六種案件類型中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
選項C: 憲法訴訟法第49條
選項D: 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各法院」(→選項D「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錯誤)就
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選項D「命令」錯誤),依其合理
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
【相關題目】
1. 依憲法訴訟法,下列有關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組織與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111 警特
四等
(A)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並得設數審查庭
(B) 審查庭得對聲請憲法裁判的案件作成實體無理由的判決
(C)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D)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並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B
2. 有關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1 鐵路員級 憲法
(A) 違憲政黨之解散,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B) 司法院大法官曾宣告國民大會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因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修憲
界限而無效
(C) 司法院大法官對於違憲之法律或命令,均採取「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之宣告失效
方式
(D)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得對於牴觸憲法之法院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其違憲
C
3.有關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1 關務 身障 三等
(A)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之判例及決議尚非法律或命令,不得作為人民據以聲
請解釋審查之對象
(B) 大法官解釋就違憲法令所採取之宣告類型,包含立即失效、定期失效、單純確認違憲
而未宣告失效、合憲但要求立法者應適時檢討改進
(C) 依憲法訴訟法,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
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D) 各級法院之法官,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時,均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A
4. 憲法訴訟法施行之後,下列何種敘述不符合憲法法庭的職權設計?111 關務 身障 三
等
(A )聲請客體包含憲法疑義
(B) 聲請客體包含修憲條文
(C) 判決主文得廢棄確定終局裁判
(D) 判決主文得宣告法規範違憲
A
祝大家考試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