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員監守自盜 土銀挨罰300萬竟要他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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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蘋果
4年前土地銀行一名賴姓職員盜領客戶82萬餘元存款,金管會認定土銀內部控管不佳,裁
罰土銀300萬元,事後土銀提告要求賴男負擔這筆罰鍰,賴男則辯稱土銀受罰與他的盜領
行為無因果關連,高院認定土銀應為客戶存款遭盜領負擔2/3過失責任,今判賴男應賠土
銀100萬元定讞。事發後賴男已離職。
判決指出,賴男於2014年3、4月間,利用任職土銀負責辦理存、提款業務之便,盜蓋1位
婦人印章,擅自將她的2個定存帳戶解約,再以偽填提款條方式挪用婦人存款共82萬餘元
。
婦人渾然不覺,直到她過世,家屬去年(2017年)才察覺異狀,向土銀反映後,賴男出面
自首,被依詐欺取財等罪嫌送辦。賴男於刑案審理時將犯罪所得連同利息3萬餘元全數繳
回,獲一審輕判6月徒刑、緩刑2年,須提供義務勞務40小時,他與檢方都沒上訴,已定讞
。
不過金管會做完行政調查後,認定土銀在本案出現未建立有效內控制度的缺失,使行員輕
易挪用客戶存款、違反《銀行法》要求健全經營等相關規定,去年據此裁罰土銀300萬元
。
土銀提告主張賴男的不法行為,使他向銀行提供的勞務給付有瑕疵,造成銀行承受被罰鍰
的損失,應由賴男全額負擔。土銀強調,在全國共有約150個分行,「難免會有員工有不
誠實行為發生,不能因曾有分行職員發生不誠實行為遭金管會裁罰,就認定土銀與有過失
」。
賴男出庭宣稱一時不堪經濟壓力而犯案,深感悔悟,已主動離職並向警方自首,但他認為
,金管會是處罰土銀「違反《銀行法》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規定,並非直接針對
我盜領客戶存款的犯行」,何況他不負責建立銀行內控機制,不應被要求賠償。
法官審理指出,金管會裁罰土銀的裁處書裡,已清楚記載就是因為賴男的不法行為,使土
銀被認定沒做好內控機制而受罰,兩者確有因果關連,賴的狡辯無理由。不過一審認定雙
方應各負一半的過失責任,判賴男賠償150萬元。
賴男上訴力求改判免賠,高院同樣認定賴男在本案的盜領行為,與土銀被金管會裁罰之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賴違反僱傭契約裡的忠實義務,應負賠償責任,但高院認為土銀應自
付3分之2過失責任,據此改判賴僅需賠償100萬元,並依年利率5%加計利息定讞。(黃哲
民/台北報導)
心得:早知如此,何必當初。不過土銀在這場官司中
也是不算輸,本來被金管會罰300萬,現在法官判定100萬由
前員工來出,也是有小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