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教各位前輩一下。
A公司在五月要求開立存款餘額證明,
B公司為其關係戶並且在六月也要求開立存款餘額證明。
但B公司帳戶內的資金為A公司轉入。
之後在8月13日A公司又要求開立存款餘額證明,資金為B公司帳戶轉入(原先轉給ab公司
那邊資金)。
8月28日又將原資金轉入B公司,再開立B公司存款餘額證明......
請問銀行是否應該拒絕開立?
又要用何理由婉拒客戶?
然而,因開立存款餘額證明需監控帳戶半年,小妹恰好是負責監控帳戶的經辦,實在不知
如何解釋這些資金轉來轉去又開證明。
辦理這項作業是服務台的經辦大哥,他說這是前經理的客戶,好像非得開給他的樣子,無
法拒絕。
但這樣作法讓小妹覺得很奇怪......
想請問大家這會不會有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