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振興貸款母法已公佈,各銀行尤其是官股行庫,請秉持著肺炎紓困期間的精神、努力達
標本貸款業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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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貸款、動撥貸款及停止受理之期限如下:
(一)申貸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並應於取得額度編號之日起四個月以內完成第一筆動撥,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動撥完畢。
五、本貸款用途如下:
(一)資本性支出:
1.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二)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前項貸款用途僅限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十一條所稱直接授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
方式,貸放予申貸事業之融資業務。
六、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第一類(營登事業):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
(二)第二類(稅籍登記或其他):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
如以前項貸款額度借新還舊,限償還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間,申辦
本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信保基金保
證之案件。
第一項之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
八、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資本性支出:
1.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
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二)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前項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於貸放後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母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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