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海外所得的稅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17-09-20 18:19:14
※ 引述《levirrrrr (兵長)》之銘言:
: 只要僅記一個原則:
: 贖回當下決定獲利或損失
: 以你的例子買入贖回多次:
: 假設原本100萬買了100單位,
: 贖回時每單位漲到12000,
: 贖回20萬,也就是贖回20/1.2=16.67單位。
: 每單位賺2000,
: 也就是這次贖回獲利33333。
: 還剩83.33單位。成本83.33萬。
: 過陣子再買入40萬,每單位12000,
: 買入33.33單位,合計116.66單位。
: 成本123.33萬,
: 平均單位成本10571。
: 現值140萬。
這是 average basis method
但IRS只在mutual fund上允許以average basis method認列成本
美國券商在沒有特別設定的情況下,會以FIFO(First-in first-out)的準則計算成本
但IRS允許用Specific share identification的方式計算
因此LIFO,Highest cost,Lowest cost或其他方式也是可能的。
你也可以為每一筆交易使用不同的準則。
但在你不能adequately identify的狀況下,IRS要求以最先買進的部份認列成本。
Reference: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50/ch04.html
至於中華民國的規定是:
外國有價證券成本認定方法可否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
外國有價證券成本認定方法可採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6條規定之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
、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惟經採用前述任一成本認定方法者,於該有價證券全部轉讓
前,不得改採其他成本認定方法。
境外基金之成本認定方法為何?
一、投資人無論採單筆申購或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交易成本應
按交易時所持有之同一基金受益憑證,採用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亦得採用先進先出
法或移動平均法)計算之。同一基金受益憑證尚不得再區分單筆申購或定期定額方式投資
,而分別採不同之成本認定方法。
二、投資人同時投資數支境外基金,不同基金受益憑證可分別採用不同之成本認定方法。
例如:A 境外基金採個別辨認法,B 境外基金採加權平均法。
三、投資人未提出原始取得成本,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其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採用
加權平均法計算其成本。
四、採用加權平均法者,在該基金受益憑證全部轉讓完畢前,亦應採用加權平均法,不得
改採個別辨認法。
Reference:
http://www.dot.gov.tw/userfiles/files/201104291126540.pdf
作者: flylee (牛轉乾坤)   2017-09-20 18:28:00
看起來台灣比較偏好,加權平均法https://goo.gl/wfm6dJ國稅局的文件但美國券商在網頁上的 profit 是用先進先出法美國券商系統是可以看到目前的持股是分別在何時買進
作者: levirrrrr (兵長)   2017-09-20 21:36:00
長知識了,先進先出跟移動平均對總損益來講沒差別,但如果分開到每個報稅年度來看,就有值得玩味的地方了。
作者: abuser   2017-09-21 00:33:00
感謝D大回覆,不過實在對這了解很少....D大可以淺顯些解釋嗎 Orz,例如我舉的例子中,台灣國稅局可能是如何算法
作者: saysorryap (steve)   2017-10-05 19:34:00
但基本上你可以合理解釋不就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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