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virrrrr (兵長)》之銘言:
: 只要僅記一個原則:
: 贖回當下決定獲利或損失
: 以你的例子買入贖回多次:
: 假設原本100萬買了100單位,
: 贖回時每單位漲到12000,
: 贖回20萬,也就是贖回20/1.2=16.67單位。
: 每單位賺2000,
: 也就是這次贖回獲利33333。
: 還剩83.33單位。成本83.33萬。
: 過陣子再買入40萬,每單位12000,
: 買入33.33單位,合計116.66單位。
: 成本123.33萬,
: 平均單位成本10571。
: 現值140萬。
這是 average basis method
但IRS只在mutual fund上允許以average basis method認列成本
美國券商在沒有特別設定的情況下,會以FIFO(First-in first-out)的準則計算成本
但IRS允許用Specific share identification的方式計算
因此LIFO,Highest cost,Lowest cost或其他方式也是可能的。
你也可以為每一筆交易使用不同的準則。
但在你不能adequately identify的狀況下,IRS要求以最先買進的部份認列成本。
Reference: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50/ch04.html
至於中華民國的規定是:
外國有價證券成本認定方法可否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
外國有價證券成本認定方法可採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6條規定之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
、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惟經採用前述任一成本認定方法者,於該有價證券全部轉讓
前,不得改採其他成本認定方法。
境外基金之成本認定方法為何?
一、投資人無論採單筆申購或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交易成本應
按交易時所持有之同一基金受益憑證,採用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亦得採用先進先出
法或移動平均法)計算之。同一基金受益憑證尚不得再區分單筆申購或定期定額方式投資
,而分別採不同之成本認定方法。
二、投資人同時投資數支境外基金,不同基金受益憑證可分別採用不同之成本認定方法。
例如:A 境外基金採個別辨認法,B 境外基金採加權平均法。
三、投資人未提出原始取得成本,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其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採用
加權平均法計算其成本。
四、採用加權平均法者,在該基金受益憑證全部轉讓完畢前,亦應採用加權平均法,不得
改採個別辨認法。
Reference:
http://www.dot.gov.tw/userfiles/files/20110429112654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