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3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
稅:
......
五、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
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 」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27/7845719019691482729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
華民國境內。
......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
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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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0天的人
即使有戶籍且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也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需要按照基本稅額條例納稅
如果真的有兩億的未實現所得
這也是一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