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u83n94x87 (...........)》之銘言:
: 假設某人分批買入
: 2018年買第1筆A股 1000股 目前損益+100萬
: 2019年買第2筆A股 1000股 目前損益-300萬
: 2020年買第3筆A股 1000股 目前損益+200萬
: 目前總損益是0%,0元
: 此時賣出1000股A股 券商給的實現損益應該會是+100萬而不是0元?
: 如果某人今年所得460萬
: 可不可以跟券商討論先賣出第3筆A股實現+200萬
: 基本稅額正好660萬<670萬所得額
: 目前常見的複委託富邦、大昌、永豐都是先買入的股票優先賣出實現損益嗎
: 還是可以自己選擇先賣出哪一部分的損益?
https://www.dot.gov.tw/download/m3619
外國有價證券成本認定方法可否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
外國有價證券成本認定方法可採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6條規定之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
法、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惟經採用前述任一成本認定方法者,於該有價證券全部轉
讓前,不得改採其他成本認定方法。
境外基金之成本認定方法為何?
一、投資人無論採單筆申購或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交易成本應
按交易時所持有之同一基金受益憑證,採用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亦得採用先進先出
法或移動平均法)計算之。同一基金受益憑證尚不得再區分單筆申購或定期定額方式投資
,而分別採不同之成本認定方法。
二、投資人同時投資數支境外基金,不同基金受益憑證可分別採用不同之成本認定方法。
例如:A 境外基金採個別辨認法,B 境外基金採加權平均法。
三、投資人未提出原始取得成本,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其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採用
加權平均法計算其成本。
四、採用加權平均法者,在該基金受益憑證全部轉讓完畢前,亦應採用加權平均法,不得
改採個別辨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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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券商是否提供其他成本認定方法的選項,要看券商
券商不提供的話
理論上你也可以自己實作
或者花錢請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