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手個人可以通過彙編其棋譜獲得著作權
門診問題:
棋譜有著作權嗎?
門診專家: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袁博
北京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舒海
專家觀點:
◇單純的棋譜,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性方法和技巧。但是,如果他人在記錄棋
路之餘,還配以生動形象的解說、描述,那麼整本棋譜就可以構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
◇將思路、方法、技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等同於將生動形象描述思路、方法、技巧
的圖書也排除出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顯然是片面的。
◇棋手個人可以通過彙編其棋譜獲得著作權,使其智力成果獲得法律保護;圍棋協會
這樣的組織也可以協助棋手或者與棋手共同開發,將其棋譜加以彙編出版,將其智力成果
轉化為可以獲得法律保護的作品。
近日,據媒體報導,某出版社在國內某知名圍棋手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他人彙編的
該圍棋手的棋譜出書牟利。此舉引發該圍棋手的不滿。那麼,對於比賽中的棋 譜或者與
他人對弈的棋譜,圍棋手能否主張著作權,他人將棋譜彙編成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呢?
記者採訪了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法官袁博、北京中倫(上海)律師 事務所律師舒海。
棋譜有著作權嗎
記者:什麼是棋譜,棋譜有著作權嗎?
舒海:棋譜,是指用圖和文字 記述棋局的基本技術和開局、中局、殘局下法的書和
圖譜,按棋種,可分中國象棋譜、圍棋譜、國際象棋譜、五子棋譜等。從定義不難看出,
棋譜實為對對弈雙方每 一落棋位置的記錄,多為對已經發生的比賽回合的“複盤”。例
如,典型的象棋棋譜,記錄了每個回合雙方的出招,如“兵四進一,士5進6”等等。單純
的棋譜沒 有著作權,也沒有作者;但是配以生動形象的解說、描述的棋譜書籍可以構成
具有獨創性的作品。
記者:棋手難道不是棋譜的作者嗎?
袁博:棋類比賽中的任何一方棋手均無法成為作者。在判斷作品的標準中,有一項重
要的參考內容就是作品的獨創性必須反映出作者的創作意圖和個人印記。如果 創作意圖
缺失或不足,即使客觀上完成了某種藝術成果,也不能認為構成作品。在棋類比賽中,沒
有對方選手的互動,單獨的一方棋手是無法完成比賽及相關棋譜 的。因為比賽實際上是
一場雙方的博弈,而這種隨機性的博弈會導致沒有哪一方可以按照自己事先的“意圖”來
“創作”某個棋譜。單獨的一方由於“創作意圖缺失 或不足”,難以認為是其獨立完成
了比賽以及相關的棋譜。
舒海:棋類比賽及棋譜也不能被認定為雙方棋手的合作作品。
對 合作作品而言,必須能反映出合作作者某種共同的創作意圖,即合作作者對於共
同創作的過程和結果有基本的掌控和大致相同的目標。然而,棋類比賽雙方追求的比 賽
結果是截然相反的,雙方棋手彼此對比賽的進程和結果有著截然相反的目標和追求,根本
談不上創作意義上的一致合作和結果意義上的一致追求。因此,從這一角 度而言,雙方
棋手同樣不應被認為是棋譜的作者。
單純的棋譜其實不是作品,所以就也談不上有作者。單純的棋譜不過是對已經發生的
博弈過程 的客觀記錄,而客觀事實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即使從棋譜中可以反映出博弈雙
方的思想成果,那也屬於一種智力層面的規則、方法,而任何實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
方法、技術方案和實用功能都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內,這已經成為世界上著作權法
的共識。
著作權法發展到今天,單純的思想不受保護已經人所共知。因此,棋譜中反映的棋路
雖然是棋手寶貴的思考成果,但是他人在看到棋譜中記載的某個殘局的棋路後,在日後與
別人的對弈中也可以走出同樣的招數,這本身並不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因為這是對“思
想”(棋路)的複製。
棋譜被彙編成書後有無著作權
記者:棋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那麼,是不是記載棋譜的書籍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袁博:這是一種典型的誤區。將思路、方法、技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等同於將生動
形象描述思路、方法、技巧的圖書也排除出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顯然是片面 的。例如
,在2009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的嶽德宇與某出版社著作權糾紛案中,原告在其
《奇思妙想記單詞》《三三速記英語詞彙》系列叢書及《全國 公共英語等級考試詞彙(
1-3級)自然速記王》中收錄了部分英語單詞的漢字記憶法,如“judge”的記憶法為“大
義滅親的法官,拘(ju)捕有罪的 (d)哥哥(ge)”,等等。而被告的圖書收錄的“
judge”等193個英語單詞的記憶法與前述圖書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法院認為,原告關於
英語單詞記 憶法的表述構成作品,被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不難看出,就英語單詞
的漢字記憶法本身而言,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方法、技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但
是,一旦將記錄這些方法的文字表達擅自複印、發行,就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舒海:同樣,就單純的棋譜而言,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 性方法和技巧,任何
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這種方法對弈。但是,如果他人在記錄棋路之餘,還配以生動形象的解
說、描述,那麼整本棋譜就構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例 如,棋譜如此記錄:“紅方的小
兵試探性地過了河,黑方的馬立刻從斜刺裡殺了過來,紅方趕緊把車從底邊調了回來,嚇
出一身冷汗,黑方迅速觀察到了局勢的變 化……”。對於這樣的棋譜書籍,如果未經作
者許可擅自複製發行,仍然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此外,即使是不含有解說、描述的
書籍、圖譜,全書僅僅是對各 種比賽棋譜的彙編,但只要作者對內容的編排體現了個性
化的選擇,則仍然可以構成彙編作品,他人未經許可複製、發行,同樣構成著作權侵權。
棋手權益如何保障
記者:棋譜是棋手智力的結晶,如果不受法律保護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舒海:很多文化產業中的優秀智力成果,都面臨著保護的困境,然而著作權法遵循“
權利法定”原則,智力成果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必須要合乎“作品”的類型 化。很多
智力成果如果沒有及時受到法律保護,的確會帶來巨大損失,但是,勞動成果受到著作權
法保護的前提仍然是作品的符合性判斷,而不是無視權利構成分析 的“保護必要至上”
,那樣只會使得作品獨創性的標準和作品類型的規定淪為虛文。有鑑於此,相關法律對此
沒有予以規定。
袁博:在我國,圍 棋協會這樣的組織可以協助棋手將其棋譜加以彙編,使其智力結晶
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國家體育總局官網顯示,我國國家體育總局棋牌運動管理中心有研究
和制定項 目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方針政策;負責和指導所管項目的普及和優秀運動隊建
設以及後備人才的培養,指導所管運動專案俱樂部的建設與發展,管理所管項目的國家
隊;組織所管專案的科研工作,進行器材的研製和開發,組織宣傳和出版刊物;負責棋牌
文化的挖掘與推廣工作的職能。並且,其也負責中國圍棋協會、中國象棋協 會、中國國
際象棋協會、中國橋牌協會和中國國際跳棋協會的組織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所以,一方
面,棋手個人可以通過彙編其棋譜獲得著作權,使其智力成果獲 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
,圍棋協會這樣的組織也可以協助棋手或者與棋手共同開發,將其棋譜加以彙編出版,將
其智力成果轉化為可以獲得法律保護的作品。
記者:圍棋協會和棋手將棋譜共同彙編完成,屬於什麼性質的作品?
袁博:這將構成合作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合作作品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
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共同創作的作 品。此外
,如果棋手與協會之間存在實質意義的勞動或雇傭關係,而該彙編作品系棋手為完成所在
協會的工作任務而產生,則該彙編作品屬於職務作品。
http://sports.sina.com.cn/go/2016-07-10/doc-ifxtwiht34550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