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案件在兇手已經確定是鄭捷的情況下
能有哪些辯護策略?
請板友們集思廣益,可以讓廢死聯盟參考。
我先拋磚引玉
1.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不應判處死刑。
2.鄭捷沉迷殺人電玩,把自己當作角色的一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已經無法辨識其行為
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應該判無罪。
3.就算沒有無法辨識,辨識能力也降低了,依同條第2項減輕其刑。
4.鄭捷刺完就跑,找尋下一個目標,沒有對同一人繼續猛砍更多刀,表示沒有致死故意,
頂多是傷害或重傷害的犯意,依照刑法277第2項和278第2項傷害致死或重傷害致死,
刑度是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逃過死劫。
5.進入被害人身體破壞其細胞組織的是刀子而非鄭捷,所以要處死刑也應該處刀子死刑。
6.鄭捷已經表示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可酌情判決有期徒刑15年左右。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