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討論: 為什麼要有刑的存在? 重刑是否有效?
古代的刑罰,殘酷的所有多有。
紋面的,割耳朵的,割鼻子的,五馬分屍的,砍成肉醬的...
因為犯罪,這些出現在歷史上的刑罰從來沒有少過。
但沒有刑罰,可以肯定的是人對於犯罪是樂在其中的。
沒有人想要努力工作,因為掠奪就有。
犯罪可以說就是掠奪的代名詞,
不論是奪取人的金錢、精神、自由、生命都是。
對於可以計算的東西,人們會偏向等值的補償。
金錢這種還算可以計算的。
但是自由跟生命這類無法計算的要怎麼計算?
殺了十個人用一條命來賠,我不覺得這是一種等值的補償。
或是一個沒有什麼名譽的,去損害一個知名人物,要怎麼拿來賠?
強暴呢?
既然犯罪非對等補償,所以人們偏向禁止犯罪這條路進行。
禁止犯罪有很多種,所以伊斯蘭教說偷東西要斷手;
化學去勢,關入牢房,死刑等都是一種方式。
這是就社會角度去看刑罰。
現在換成受害者的角度看刑罰。
我的叔公跟阿公在1970年代曾經做過不少投資,
做過舞廳、紡織廠、冷凍廠、養殖饅魚等。
王又曾那時還是我叔公的手下。
那時很輝煌,我的叔公甚至當到的全國工總的理事長。
1980年代末,我的叔公因故去了中南美,我阿公在台灣暫時負責所有的工廠業務。
這時彰化許多養殖戶興起,本來養鰻魚是件很賺的生意,
因為群起模仿,生意開始虧損,侵蝕到冷凍廠的營利。
冷凍廠在負債下,極欲尋找金主。
這時有個詐欺慣犯來到我們的冷凍廠,說他可以幫我們家重整債務什麼的,
然後他偽造文書,偷偷把我們家的饅魚池拿去賣了。
又因為法院烏龍,另一家買到饅魚池的買家,
因為抵押問題,到現在還沒拿到那些拍賣拍到的地產。
我叔公把所有家產都拿去打這個官司,
我阿公因為這件事情跟我叔公鬧翻,法院查封拍賣了我們家一堆地,
家庭嚴重失和。
我叔公最輝煌時曾經擁有松江路一排的房子,
最後是坐在空無一物的彰化老家床上自盡。
死前留下的債務是新台幣7000多萬。
從1990開始,這官司都還沒結束。
我叔公最後的遺言是,死也不跟我阿公放在一起。
所以我阿公過逝時,被迫不能葬在祖墳。
你說這個詐欺犯,該怎麼判?
對一個受害者家屬來說,這些失去的親情、失去的財產,
一槍打死都便宜了他。
我寧可他關在一個什麼都沒有的空房間,每天只能吃喝拉撒,關一輩子。
這種同時影響到幾十人的家庭,難道罪會比殺人犯還要輕?
回歸源頭,所有掠奪的來源都來自於欲望。
當欲望永遠都只剩下一面牆時,比死還要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