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情影響後下的判斷,是很可怕的事。
死刑可以將諸位的憤怒作合法性的報復,可以撫慰受害者的不平,
但死刑本身也是將殺害人命的責任,從當初加害者一人,分攤到成千上萬的國民身上掩飾。
以牙還牙的生命權責罰,幾乎等同古代羅馬競技場,而人們娛樂地觀賞囚犯死鬥,
這樣的訴求,跟殺人者抱持的心態有什麼差別?
其實在法哲界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反而比例比較多,
法律人於廢死立場上主張的論點是:國家究竟有沒有權力去做奪取人民生命這件事?
國家並不應擁有人民的生命權。
人民與國家締結的契約是為法律,而法律得以限制政府不得做出過度逾權之行為。
若國家於法律上擁有人民的生命權,則任何人都可能成為法律工具下的砧上之肉,
無論這工具是被具有權勢者之用,還是政府本身。
在後續處理上,終身剝奪人身自由權是被廣泛接受的懲罰方式,
雖然我個人對此案件的看法,比較支持身體權的嚴厲重度懲罰,
不執行死刑,但也應該要是各有各的論點站在後續配套處理的方式上。
我是在想如果廢死方強調的是:
台灣應先立法創制不予假釋與特赦可能的強制永久監禁,或是其他跳脫目前法定的刑度,
能夠妥善處理構成案件背後社會組織結構的心理犯罪學研究規格等等,
檢視的不僅是如何處理犯罪者,還必須要處理孕育犯罪者的環境。
有了這些前提之後,再來進行不執行死刑的訴求,比較不會有過大的爭議。
你要讓你的生命權讓渡給政府嗎?
一個月前,我們痛訴政府以死刑掩蓋民調低迷及轉移焦點偷渡法案的行為,
一個月後,我們痛訴政府還沒以死刑懲罰大屠殺的現行犯。
我們訴求政府還權於民之時,卻因情緒與仇恨為由,反而要求權力再次集中在政府上,
雖是矛盾弔詭但卻是實際上非常容易被政客操弄的事,
這次事件將有可能成為獨裁者再次進化的契機,需要大家放下情緒以理性實際思考。
畢竟誰都不希望社會上再次發生如此駭人聽聞的案件(雖然我們一同孕育了社會),
但誰也都不希望冤獄或是白色恐怖復闢,再次降臨在你我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