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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nIsVaca (好好唸書吧!)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討論] 廢死正反派立論基礎收集
時間: Sun May 25 12:03:33 2014
廢死辯論目前蒐集到三組相對的理論:
第一組:
廢死:人權論
「人權」是重要的普世價值,所以國家法律制定不可以違反人權。而「生命權」是人權中
最神聖不可侵犯的部份。
就算是十惡不赦的壞人,他還是人,所以他有人權。我們還是要尊重他的人權。就算是該
犯人已經不當自己是人,但是人權是不可放棄也不可剝奪的,所以國家還是必需把這位犯
人當做「人」,並尊重他的「人權」。
「死刑」直接侵犯到他的人權中最根本的生命權,這是不合理的。
所以死刑是個侵犯人權的法律,死刑應該廢除。
支持死刑:社會契約論
加害者侵害了受害者的生命。加害者的行為已經撕毀了「尊重他人生命」這個社會契約。
所以加害者是社會契約的違約者,「尊重他人生命」這個社會契約對加害者已不適用。
所以對加害者執刑死刑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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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
廢死:最小侵害原則
民主國家的政府必需儘可能地保護人民,避免傷害人民。只有在必要時,才能夠以「必要
之惡」的方式限制人民的自由。
公權力的行使,必須依照上述原則。
對於窮兇惡極的壞人,必須永遠把他與社會隔離。所以對有能力將人終身監禁的政府來說
,只要將這個壞人終身監禁就可以了。
死刑是不必要的。
支持死刑:應報原則
刑罰的設計必需要和所犯的罪相應。不能輕罪重罰,也不能重罪輕罰。譬如強姦犯不能只
「重罰3000」就了事,必須要將犯人依情節輕重判適當年期的徒刑,累犯者,甚至要將犯
人「化學去勢」。
一樣的道理,殺人者,如果只「重判n年」,犯人剝奪了受害者的生命,卻只被剝奪一定時
間的自由,也有「重罪輕罰」的問題。
另外,若是連續殺人犯,他剝奪了多條生命,如果所受的處罰依然只是被剝奪一定時間的
自由,那「重罪輕罰」的問題就更嚴重了。雖然一個人只能死一次,但是處死他才能讓「
重罪輕罰」的情況降到最低。
所以死刑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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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
廢死:精神病論
犯下另人髮指的重大刑案者,他或多或少都有精神不正常的情況。精神病發瘋時是無行為
能力,所以他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他是病人,病人需要的是「治療」,不是「處罰」。
所以死刑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
支持死刑:清醒論
精神不正常還是有程度之分,若他犯案時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就該負責。
除非說該犯人心智已狂亂到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不知道自己正在強姦人,他不知道自
己正在殺人。這樣判他需要治療,不需要刑罰,還有些道理。
如果該犯人知道自己正在強姦人,知道自己正在殺人。那他就應該為他自己所犯的行為負
責。
然後依他所犯罪的嚴重度,以相應的刑罰處罰他。
所以死刑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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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人權論」是廢死派的無敵星星,因為「人權」有絕對性,拿有絕對性的東西來當
辯論的武器,那簡直是開外掛XD
社會契約論和應報原則,都可以用人權論來反駁。
大家可以用回文的方式來反駁以上六個理論,個人覺得「人權論」是最難反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