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goma (兩津)》之銘言:
: 家人死亡之後,繼承人三個月內可以選擇拋棄繼承。
: 或是以一開始所謂的「限定繼承」方式,以亡者所遺留的財產賠償。
: 但是...限定繼承只限定在「亡者遺留的財產內的範圍」,
: 簡單舉例說明:
: 亡者欠3000萬,但其名下財產只有100萬,繼承者拿100萬付諸賠償即可,不需另外補足。
: 而且預設的情況是不需「辦理」限定繼承的,要辦理的是「拋棄」繼承。
: 目前就是看鄭捷名下有多少財產,等他「死」後,再從他的財產拿去賠償給求償家屬,
: 但問題來了...
: 鄭捷會死嗎? 會被判死嗎? 什麼時候執行? 請問求償要求到什麼時候?
: 父母會不會在鄭捷死前取走其名下所有財產(如果之前他父母有幫他買保險、存款之類)?
: 這些都是大問題。
: 然後他X的現在國二公民就有教,偏偏上課的時候學生意興闌珊...咳,離題了。
: 但是哪一條法律會讓記者最後總結說「全民買單」,拎北繳的稅為什麼要買這個單?
: 真希望記者出來替我們大家上上這個法律課程呢~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1條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
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9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
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
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
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
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除殯葬費外,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
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
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
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
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第12條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
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
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