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台灣奇怪的地方,竊盜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結夥"傷害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夥把人打個半死只有3年,偷東西要關五年,
重財產,輕視生命
權勢者都怕財產被偷,不擔心有人會打他們
只有升斗小民才會擔心自己人身安全
※ 引述《nec1999 (爆爆王)》之銘言:
: 所以台灣司法對被害人的有夠殘忍的
: 打成殘廢 根本是生不如死 就賠305萬
: 然後就沒事 這是什麼天理
: 這些混蛋是不是以後也能參加歌唱比賽 年收入上億
: 為什麼不是立委兒子或法官兒子被打成殘廢
: 未成年保護法完全沒除外條件 根本是惡法
: 就算在美國有些洲對惡性重大未成年犯 照樣嚴懲
: 把人打到殘廢就該在牢裏作苦工 養被害人一輩子這才是真正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