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500萬的錢沒申報
依照評論阿扁的標準
這可是要羈押到漏尿為止
其實我一直有個疑問
為什麼開發金跟大華證
政府持股不超過50% 又董監持股也沒超過一半
可說是無實質影響力
退萬步言
就算阿扁真的有關說
那又如何?
關心民間公司的人事 辜仲螢給面子給了陳敏薰101董座
對照林益世一案的看法
這根本是合法的喬事費
沒有貪汙的問題
後來扁嫂也馬上將1000萬支票轉交給民進黨
為什麼還是算貪汙
不能算至政治獻金?
台灣的法律 一直因人設事
一個c級廢料 林益世就可以拿6300萬
還可以不算貪汙
被強迫送錢的人還澳被判刑
扁嫂轉交給民進黨的1000萬
卻要硬被說成貪汙
民進黨還跟阿扁切割
真令人心寒
還有南港案 陳水扁從來沒介入 也要判他罪?!!!
龍潭案管理局本來要用八十多億跟辜家買地
辜家送錢給阿扁後
管理局用七十億購得土地
這樣送錢讓價格越來越低
世上有這種道理?
阿扁已經大小便失禁
反觀顏清標關不到一年就生龍活虎的在外面跳來跳去
台灣司法還有正義之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