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論述:
從拿到房間鑰匙時就已完成交易,而此後房內入住不合飯店規定者(沒全員登記)至多以
罰款或不予續住等方式處裡,而不能在契約期間(登記者擁有該房使用權)破房驅逐。
飯店在契約期間破門以違反「侵入住宅罪」
某版論述:
從住進不合規定者(沒登記)時契約已無效,已無合法登記的問題,飯店理應破房驅逐不
遵照飯店規定者。登記者讓無登記者入住時已喪失使用權因此無「侵入住宅罪」問題。
問題:
飯店可以以租賃者違反「飯店規定」時自行視契約無效而進行趕人嗎?
若契約中真有規定「若違反飯店規定的XX項時契約無效」,租房者只能任由飯店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