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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嫌犯偵訊室嘿咻 色警判緩刑
【聯合報╱記者林宛諭/員林報導】
2014.07.02 03:13 am
彰化縣刑警大隊鄭姓偵查佐去年與女嫌犯在偵訊室發生性行為,彰化地方法院認為他身為
警察,卻利用女嫌犯不敢聲張的弱點與之性交,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緩刑5年。彰化
縣警局表示,鄭員去年9月遭起訴後便停職,全案若判刑定讞,將做出免職處分。
彰化縣刑大偵四隊去年6月偵辦竊車集團,逮捕三男一女,並在賴姓女嫌犯皮包查獲安非
他命、K他命,賴姓女子隔日移送南投地檢署時,賴女卻揭露鄭姓偵查佐惡行。
賴女指出,她在刑警大隊做完筆錄,偵訊室只剩她和鄭男時,鄭男對她說「下午吃完飯就
可以走了」,還說要幫她介紹工作,後來鄭男鎖了偵訊室的門、又關燈,再摸她胸部,並
說「毒品這條不會移送,等一下就可以走了」,示意賴女配合他,對賴女猥褻並性交,賴
女被移送到南投地檢署,才知她兩案都被移送,憤而揭露犯行。
不過鄭男辯稱,是賴女主動挑逗,還說「要不要來做啊,你會怕嗎?」他被挑起情慾才和
賴女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鄭男為滿足個人私慾,利用戒護女嫌犯的機會,利用女嫌犯隱忍、不敢聲張的
弱點,與賴女性交,犯罪手段實屬卑劣。
唯鄭男並沒有前科,而且已經賠償賴女90萬元,賴女也以書面聲明要原諒鄭男,並且請求
從輕量刑,讓鄭男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彰化地方法院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鄭男1年徒刑、緩刑5年,並需提供240小時義務勞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