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jsjhang (臺灣杉-Biang)》之銘言:
: 政府管太多:三審須請律師「逼窮人棄權」(Apple)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05/35939156
: 【記者許淑惠╱綜合報導】張姓男子因醫療糾紛提告要求醫院賠償,他無業名下無財產,
: 沒錢打官司,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盼暫時免繳裁判費、繼續打官司,但法院以他未說明
: 為何無法工作,駁回他的聲請,張不服提抗告到最高法院,卻被要求須僱用律師才能抗告
: ,另名王姓民眾也有類似情況,氣罵就是沒錢才要幫忙,政府這種規定實在不合理、管太
: 多。
: 王男先前控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而聲請訴訟救助,希望暫時免繳裁判費被駁回,因而提起
: 抗告到三審,但法院回覆,卻要求他委任律師,或以具律師資格的關係人當代理人協助打
: 官司,才能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且須先繳納1千元裁判費。
: 王男不滿表示,「就是要申請訴訟救助了,哪裡有錢請律師、繳交訴訟費用?」
: 另名王小姐則因糾紛與他人打官司,也準備上訴三審,她認為「我的案子並不難,自己也
: 有能力寫狀紙,卻得花錢找律師,這簡直如同變相逼我放棄三審訴訟的權利,管太多了。
: 」
: 除非本人是律師
: 律師徐承蔭表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
: 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就不在此限。另
: 外,上訴人的配偶等親屬,若有律師資格,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可當訴訟代理人,即不須
: 委任律師,否則不論是上訴人或被上訴人,依此規定,只要是民事案件要上訴第三審,除
: 了不得上訴的案件以外,都得委任律師。
: 【司法院回應】
: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陳駿璧表示,第三審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法律審的要件嚴格,所以有
: 必要須由具備法學素養及實務經驗者,才能勝任,因此立法才會如此規定,有些民眾或許
: 認為訴訟救助案件提抗告很簡單,為何一定要委任律師?但那只是部分上訴案件的類型,
: 多數如選任臨時管理人、停止執行等案件,法律構成要件很複雜。
: 三審非辯論事實
: 此外,若是上訴三審的案件需要言詞辯論,已非針對事實辯論,而是針對法律要件,更需
: 要具專業法學素養。所以,當事人就案件應該稍做判斷,衡量上訴必要性,也可避免浪費
: 司法資源。
說窮人無法打官司 這點在台灣幾乎不成立,
台灣的法扶制度相當完善,甚至已經到有點被濫用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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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f.org.tw/tw/b1_3_1.php?idno=832
法扶會放寬無資力認定標準,擴大法律扶助範圍!
發佈日期: 2012-01-03
(台北訊)法扶會新修正通過之《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已於100年12月30日經
司法院核定通過,自民國101年起開始實施(標準表,請參附表)。法扶會無資力認定標準
本次之修正,主要是考量台灣社會經濟情勢之變動,放寬(調升)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
資產之認定數額。以台北市為例,原標準規定家庭人口數為二人戶時,每月可處分收入標
準為28000元,新標準為37510元。此外,也考量社會救助法已將中低收入戶納入保護範圍
,法扶會於本次修正亦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扶助範圍,未來民眾若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的證明文件,法扶會將不審查其資力。
此外,法扶會為保障原住民族群的權益,未來針對原住民申請人,若其名下有不具經濟效
益的原住民保留地,將不列入資產計算項目。此項修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原住民族
群因擁有這些沒有經濟效益的土地,無法通過法扶會的無資力認定標準。
法扶會為了照顧身心障礙、婦女及其他弱勢民眾,也參照社會救助法的規定,增訂若因照
顧身心障礙或受扶養親屬導致無法工作,或婦女因懷孕或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及「受監護宣告」的申請人,可以推斷其沒有工作收入。讓身心障礙、婦女及其他弱勢民
眾不致因上述的狀況,而無法獲得法律扶助。
法扶會表示,本次無資力認定標準的修正,主要是考量目前社會經濟變動的狀況進行修訂
,希望修訂之後,能夠提供更全面性的法律扶助,照顧更多的弱勢家庭及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