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haomine801 (西打龍)》之銘言:
: 處此之外,當事人都得自己打官司
: 這新聞再吵的上訴三審,別稱叫法律審,刑事上訴要件過關後,就審酌上訴狀所指摘下級
: 審的判決不當是否有理由。通常這些都涉及專業的法律知識及操作,一般就算學過法律的
: 學生有些實務上的眉眉角角可能還不清楚,所以必須要請律師,不然徒浪費其他人使用法
: 院資源的權利。
: 當然大家常聽到有些「素人」自己打官司還贏的例子,我只說這真的不是一般人可以模仿
: 的,就跟有病就看醫生的道理一樣,自己可以選擇買成藥普拿疼吃一吃休息,可能就好了
: ;同時也可以去醫院掛號諮詢律師,做深入的檢查對症下藥。
有種就讓考試院開放全民都可以考律師啊
不限大學畢業
不限學分
看看那些最高院實務見解、各派學說
智力正常的人花一年兩年有沒有辦法讀通
如果不敢
那司改方向就是不應該限制人民提起訴訟之權益
按釋396理由書 人民訴請法院請求救濟 為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內涵
再者 按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違憲司法審查須以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或命令發生疑義 才得以聲請
禁止人民在程序正確的情況下 無法進行第三審
無疑是限制人民作為被侵害的主體
其對於憲法所保障的違憲審查權限之救濟請求能力
姑且不論第三審
譬如行政院打傷學生這種案子
在當事人有錄影,有相關證據足以確認構成要件該當的情況
與隸屬行政體系的司法官又有不信任情形
憑什麼不能提出自訴?
況且刑事第一審為事實審,法官根本問一問事實看一看證據也懶得聽你廢話就判了
要提到「法學素養」、「法律程序」,簡直是莫名其妙。
憑什麼人民對司法官、對於法務部的行政體系不能有任何的不信任?
整個324到現在,沒有一個檢察官對警方提出告訴,
要限制人民只能提出告訴事由,那這個前提該問的是,我們國家的檢察官值得信任嗎?
憑什麼要求人民得信任國家權力?
當然關於三審的限制有其理由
就是合議庭法官人數不足
不過,新增法官或增加律師轉任名額不就可以解決這問題了
還可以改善律師就業狀況,加速汰舊換新的實務界司法改革
我不知道為什麼會連律師也覺得限制人民訴訟權
從國家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的角度出發、或是從司法改革的方向來看
會是個正確的事情。
: 另有版友說律師或法律人都在賣弄專有名詞,我只能說這就是專業。想想自己所學的專業
: 領域不是也常常有些專有名詞,有時已經定義後,非該領域的人還是不懂是甚麼意思,難
: 到要叫他們也把那些名詞全翻成白話?!
: 說道白話法律用語,請上網找中國的法律,絕對超白話;但看過的人沒有一個想要改成那
: 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