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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愛滋男同志隱瞞病情 與男友口交判刑
感染愛滋病的王姓男同志與林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認識,隱瞞染病情形,去年8月相約在
林姓男友台南市住處,發生口交危險性行為,林男事後知情提告,到醫院檢查所幸未感染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考量大學畢業的王男,坦承犯行,事後深感悔悟,又向林姓男友道歉
,今天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隱瞞感染致傳染於人未
遂罪,判處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判決確定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台幣3萬元。
【中央社/嘉義市11日電】
一名有愛滋病的王姓男子,被控隱瞞病情為男網友口交,幸男網友未感染,地方法院判刑
1年10月、緩刑3年,可上訴。
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於98年至醫院檢查獲悉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也就是愛滋病,簡稱AIDS;王男於去年2月間,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姓男網友,雙方交談甚
歡,便相約見面。
判決書表示,被告王男明知愛滋病未經隔絕性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屬於危險性行
為,竟隱瞞病情,為林男進行口交行為,林男後來獲悉王男有愛滋病,憤而提出告訴。
法官認為,雙方均為特定族群,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並為合意的性交行為,且口交接受者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風險較低於其他性交方式,加上被告定期至醫院就診、服藥,其
體內所含病毒量極低,因此,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及原因環境,可依法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已向告訴人表示歉意,並獲得原諒,但告訴人蒙受心理巨大煎
熬,依被告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保障權益條例的隱瞞感染致傳染於人
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須向國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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