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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活春宮 女藝人無罪定讞
【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
2014.07.18 03:15 am
傅姓女藝人深夜酒後和全姓緋聞男友在公園草地上演活春宮,路過民眾以為她遭性侵而報
警。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兩人酒後一時興起在公園發生性行為,但警方到場後已開始
整理衣冠,沒有供人觀賞意圖,昨天判決無罪定讞。
至於全男因怒罵及攻擊前來關心的員警,被控兩個妨害公務罪部分,一審判拘80天,檢辯
均無上訴而定讞,全男也已繳交易科罰金8萬元。
判決指出,去年6月30日晚間,傅姓女藝人和全男相約見面,買酒和零食後,前往中和某
公園聊天。 兩人深談至隔天凌晨,相互親吻後性慾難耐,拉起上衣與褲子,在公園草地
上發生性行為。
傅女尖叫「不要強姦我」,遛狗民眾誤以為傅女遭性侵,騎機車靠近並開車燈確認兩人行
為後,趕往派出所報警,再和兩名員警趕回現場,不過兩人已分開。
警方要求全男出示身分證,全男先辱罵員警,遭上銬後,又恐嚇員警「要殺了你」並動手
攻擊,導致兩名員警手部多處挫傷。
一審認定傅姓女藝人及全男親密行為時無供人觀覽意圖,判決公然猥褻罪部分無罪。檢方
不服上訴,提出公園照片,指案發地點為開放處,兩人行為已觸法;但傅女、全男出庭均
否認犯行。